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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一则案例看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据核实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8

  论文摘要 证据核实在继承权公证事项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继承权公证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结合一则继承权案例对证据核实的含义和方式作了简单论述并结合本案例的办证过程介绍了证据核实的几种方式。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证据核实

  案例:当事人王某前来咨询办理继承其父亲王某某名下的房产事宜,并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要求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王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王某某因病于2008年3月2日去世;2.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由两个单位证明组成,王某某原来是外地户口,因2000年工作变更而把户口迁到本市,本地单位出具的证明上载明王某某生前与刘某为夫妻关系,刘某健在,王某某生前与其配偶刘某共生育子女三人,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王某为其儿子。外地的单位证明上载明了王某某的父母均已于多年前先于王某某去世。3.房产证明,提供了房产证一本,证明在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王某某的长女由于在外地上班,不能回来亲自办理该公证事项,所以在其工作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将公证书提交给了本公证处。另外还提供了各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针对上述案例,提出以下问题:1.继承权核实的概念和法律依据?2.针对上述继承权案例中应该核实的内容有哪些和核实的方式?

  一、 继承权公证核实的概念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从而证明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的活动。如果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正确认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就需要运用相应的核实方式,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继承人所申办公证事项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伪。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的或者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和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都需要进行核实。这是公证法对于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核实权作出的最明确的规定。而在日常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在公证核实这个工作环节上发现或者遇到了一些不大不小的问题。

  二、继承权公证核实的法律依据

  对于继承权公证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部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明确将对相关公证事项进行审核规定为公证员应尽的一项义务。《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公证员应尽的义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如实说明自己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并且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充分。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运用的包括询问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及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等在内的五种核实方式。这些规定在继承权公证事项中体现的尤为突出。但是具体到公证员核实的实际情况中,往往遇到有关单位不予配合或者拒绝的尴尬情况,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继承权核实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配合,所以很多人在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予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员也是毫无办法。
  上述只是对核实的法律规定,而对继承权公证中的核实,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证机构除了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权利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以向出具该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的方式进行重点核实。该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则从证据核实方面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一种情形,即如果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协助核实或者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时,则公证机构可以拒绝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三、继承权核实的方式有哪些

  针对上述继承权案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核实方法,从而确认该继承中涉及的法律事实:
  1.通过询问当事人并制作接话笔录。在办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能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有无遗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立遗嘱、有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是否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针对本公证事项中涉及的当事人,需要询问的有三个当事人即刘某、王某和王某某的次女。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陈述或造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从而确认了相关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明通过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阅卷宗的方式进行核实。针对上述案例中王某某的房产证是旧的房产证,产权人只记载了王某某一个人的名字,而没有共有人。这样的房产证通常对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不作出说明,而通过到房产局查询王某某的房产档案,确定了该房产为王某某生前与刘某共同购买,是王某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即王某某的遗产。
  3.对当事人提供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审查核实。由于当事人王某提供了其父亲王某某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两份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一份证明是由本地单位出具的,本公证处采取上门核实的方式,去出具单位询问相关证人进行证据核实, 并制作了相应的核实笔录;而另一份证明则是由外地单位出具的,对此本公证处采取了委托异地公证机构协助核实的方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3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公证人员先通过电话与异地公证机构的核实人员取得联系,说明了本公证处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和有关证明材料,异地公证机构了解情况后,表示积极配合。本公证处根据异地公证机构核实人员的要求,出具了书面的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及其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异地公证机构,本公证处在委托核实函中告知异地公证机构如果因特殊原因在一个月内无法核实或者不能完成核实的,应回函告知我处。对此异地公证机构给予了积极配合,在几天后本公证处就收到了异地公证机构回寄的核实好的材料。相信以后随着我国人口的流动幅度的增大及流动范围的增广,公证机构之间协助核实的情况会变得越来越普遍,而如果公证机构之间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协助核实的时间。
  4.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的真假的核实。对于部分发达地区的公证处,可以直接在其公证网站上查询公证书的真伪。对于没有建立自己网站的公证处或者公证处网站不具备公证书查询职能的公证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电话核实公证书的真伪,针对继承权案例中笔者通过电话核实证明王某某长女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真实、有效的。
  通过以上几种核实方式笔者顺利完成了对该继承权公证事项的证据核实工作,确认了相关法律事实,并按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当然对继承权公证事项的证据核实方法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种,还有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查询其人事档案,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总之,公证核实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地运用各种核实方法,可以保证办证程序的正当合法,同时也可以保证公证质量,减少错假证的发生,进而促进公证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本文编号:8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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