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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益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8

  论文摘要 随着广东高院的最后判决作出,宣告加多宝三年来十余起诉讼最终都以失败告终。虽然加多宝方面称要向最高院提出上诉,但回顾三年间的争议,从商标权到“红罐”的所有权,最后到广告中的侵权问题,而争议最大的莫属“红罐”的所有权的判决,“红罐”之争的背后到底是什么?本文将对争议进行梳理。

  论文关键词 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包装 装潢权

  一、 “红罐”的背后

  本案所说的“红罐”最早要溯及到1997年加多宝的陈鸿道先生在获得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权后设计出了的外观专利,根据此外观专利的图片可以看出,在“红罐”上是王老吉的商标图案,在2000年时,此专利因为未缴年费而终止,,但作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可以与王老吉的商标分离,即这个加多宝自己设计的“红罐”包装是否能够用在加多宝的上面呢?基于此,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 王老吉商标与“红罐”是否可分
  王老吉商品鱼红罐的关系在具体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平衡相关主体间的利益。陈鸿道于1997年获得“红罐”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于2000年失效,但一直投入巨额广告或者其他营销手段增加其知名度,若是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为由不对其进行保护,则对加多宝方面实属不公。

  三、“红罐”所涉的商誉保护

  (一)商誉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定义,商誉是指“某行业的一种优良品质源于某企业的信誉。商誉的建立依赖于生产企业的营销战略与广告投入。商誉是一种财产,可以买卖,是带有人身属性的属人财产,其所有人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其权利。”
  商标与商誉的密不可分是毋庸置疑的,但二者产生基础不同,受到的法律保护也不应相同。商标是在注册后使得使用人获得商标权,而商誉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权人通过广告宣传、产品营销、提升产品质量等方式逐渐建立起商标商誉,一个商标上承载的商誉无法用具体金钱衡量,商誉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但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对商誉进行保护。商誉与商标虽然是如影随形,但商标法保护通过注册获得权力的商标(除驰名商标),对于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并不具有当然的保护,而若将危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归结为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而在当今如此重视商誉的时代,在商标所有者与商标商誉的培养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商誉的培养者提供一种保护,以示对商誉这种无形财产的重视,成为中国商品品牌化之路上的动力。
  (二)“红罐”是否为王老吉商标商誉的衍生品
  在庭审中广药主张涉案“红罐”属于王老吉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商誉的衍生品,自始涵盖王老吉商标,而王老吉商标是此包装最核心的部分。但加多宝方面认为“红罐”与王老吉商标共同具有指向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而去掉王老吉商标单独的“红罐”完全可以识别出原王老吉商标采用传统王泽邦秘方的现加多宝凉茶。
  从商标许可协议生效起,根据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情况,在2008年进入一个激增阶段,究其缘由是加多宝集团在汶川赈灾晚会上捐出了一个亿的善款。但是当时台上所写的是加多宝集团而非标注王老吉商标,这就意味着当时由慈善获得的企业知名度和社会认同都作用于加多宝集团,而当时由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借着这股东风一跃成为热门商品。因此,加多宝集团所获得的慈善价值首先是作用于其拥有的“红罐”包装装潢的权益上,其次才会作用于其根据商标许可获得的王老吉商标上。这也就解释了在2012年6月后,加多宝集团将原来“红罐”上面王老吉的商标改为加多宝后,其凉茶销量并没有很大变化的原因。

  四、“红罐”所有权的判决的问题

  (一)商标许可中产生的升值
  本案中之所以“红罐”的包装装潢所有权产生争议,是因为其是在商标许可使用中产生的,而法律并未对商标许可合同中产生的升值做出分配的说明。根据商标许可合同产生的升值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商标本身的升值;这是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前可以预见到的,相当于商标租赁,即使商标价值上千亿,也属于商标所有人,因此商标本身的升值并无争议。其二为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外观的部分升值。这部分的升值并不是当事人可以实现预见的,在实践中会出现争议。
  其实这部分的争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许可协议中对分配的问题进行注明,如果像本案中争议较大,可借鉴日本法中对于商标许可使用中包装装潢的归属判定原则——贡献原则,即根据创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知名性的贡献程度大小来判断权利归属。一方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贡献越大,更有利于消费者认定商品的来源,也就可以认定哪方是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人。这种认定方式与我国的混淆原则有实质上的相同之处,同样是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可以更好的识别商品来源。而在此案中,“红罐”的知名度完全是由加多宝集团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打造的,在这种事实下,“红罐”的包装装潢应该属于加多宝集团,法院的判决实在有失公允。
  (二)是否违反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的行为准则。法律作为社会上的最后一道防线,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
  “红罐”的所有权在一审中已经判给了广药,对于加多宝集团这个无论在王老吉商标上还是“红罐”的包装上曾投入巨大的一方来说无疑是巨大打击。王老吉这个价值千亿的商标不是由广药培育的,而是由于加多宝的成功运营使得这个地方小品牌成为凉茶甚至整个饮料业中的领导者。在“生母”与“养母”的博弈上,不能剥夺“生母”的权利,同样也不能忽视“养母”的付出,这正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五、“红罐”案件的反思

  广药与加多宝集团一系列的争议实质是商标租赁问题,由于加多宝的广告投入、品牌推广将王老吉的商标具有了品牌价值,而价值千亿这一说法其实是指王老吉这一品牌的价值。经过这一场角逐,无论是加多宝重新换名进入凉茶市场还是广药继续推出王老吉凉茶,都不可避免市场份额下降,品牌的影响力降低。所谓“合则两利”,广药与加多宝集团,一个具有品牌权利,一个具有营销经验,如果可以携手合作,一定可以打造世界性的知名品牌,实现双赢。当今世界的竞争已经不是仅仅靠技术领先、制造精良,而是追求品牌的价值。我国在许多领域的技术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是产品却无人问津,我们需要品牌化、价值化,这才能在如今的世界市场竞争中有一席之地。品牌需要创造,更需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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