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9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社会利益冲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其中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正确认知这一时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对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转型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内涵。其次,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农民自身局限性、城乡差距扩大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我国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社会转型期 农村群体性事件 城乡二元结构 “三农”问题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因社会利益冲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近年来,农村集体性上访、集会等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在目前这一社会转型期,正确认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并合理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对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转型”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内涵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社会类型向另一种社会类型转变的过渡过程 。社会转型期则是社会这种过渡过程的时间界线。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一些利益诉求相同或相近的人所组成的群体,通过游行、示威、罢工甚至打砸抢等没有合法依据的群体性行为表达诉求、发泄不满并对政府管理或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文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将农村群体性事件做如下界定:所谓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我国农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不当,一定数量的农民为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利益、发泄不满,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而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民自身的认知能力、基层干部的素质以及制度设计本身的不完善等原因,真正适合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多 ,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问题仍十分突出。不少农村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如果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得到有效的表达,那么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长期矛盾累积造成的冲突。但在现实中,有强烈利益诉求的农民群众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往往缺乏有效利益诉求渠道,缺少与政治系统的有效沟通,村民委员会与信访部门的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这一问题导致了农民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地反映与处理。于是,一些农民不得不采取体制外的非常规手段来表达诉求,纠集起来通过越级上访等形式发泄不满情绪,期望通过扩大社会影响来促使问题的解决。例如,2008年7月发生在云南的“孟连事件”中,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处理,导致胶农对基层党委政府产生积怨并最终爆发集体冲突。
(二)基层行政机关缺乏保障民生的理念,部分干部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
推广全新的民生意识、树立民生优先的执政理念是党和政府今后在工作、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合理的价值观的导向以及保障民生意识的不足,当地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时,往往忽视农民的诉求,依据的更多的是各项指标与政绩考核,这样决策难免会导致部分农民群众的利益受损。
另外,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各项行政体制尚未健全,社会法治化程度较低,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官僚主义,贪污腐败事件屡见不鲜。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破坏了社会公正,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干群关系,导致农民对政府产生不满和不信任。事实证明,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是因干群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干部与群众的关系问题,是当前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 。
(三)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普遍低下,法制观念淡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等多渠道的信息传播,农民可以获得大量的政治信息,这使得他们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增强,政治参与的意愿变得强烈,但农民自身又存在文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等问题。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在其诉求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往往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政府机关施加压力、促成问题的快速解决。在一些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由于部分农民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可以用同样的方式给予侵权者报复,反而触犯了法律。
(四)城乡差距扩大造成的不平等
中国当前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失衡破坏了城乡原有的正常联系,农民占有的社会资源相对于城市市民非常有限,这就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之间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差距扩大化导致的城市与农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农民的公正失衡感和不满情绪普遍存在,农民对社会的积怨越来越深,当他们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满一触即发,爆发农村群体性事件。因此,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不仅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还会影响国家的稳定与秩序。
三、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对策分析
(一)完善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
健康和谐的农民组织能够充当农民与政府沟通的中介,基层政府要鼓励农民成立相关中介组织,促使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化、组织化。同时国家要着力改革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样农民内部的矛盾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协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愤怒情绪,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伴随电视、书刊、微博等大众传媒的发展,大众传媒成了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利益表达中介。尤其微博这一新型媒介的广泛运用,其便捷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农民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也能让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的反映和尊重。
完善信访制度,强化预警与处置机制。各级信访部门应确保信访渠道通畅,不阻塞言路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另外,如果我们能够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作出科学预测,那么就能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前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因此,要强化政府的预警意识,建立科学的社会预警机制,保障各种信息渠道的畅通,对可能出现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作出科学预测,防患于未然。
(二)提升基层政府公信力,建立健全考核和问责机制
针对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党政干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欺上瞒下的行为要严查重处,只有如此才可以改善干群关系,消除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赢得民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提升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国家应建立健全各种权力监督机制,使公共权力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官僚主义作风。另外,要建立健全考核和问责机制,将农民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列入镇、村干部的综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与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在现实的政策执行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基层政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此类事件的话,农民就会被迫把目光投向更高级政府或者采取其它群体性对抗措施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问责机制,基层干部才会真正重视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农民内部矛盾,从源头解决问题,避免更多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多数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他们抵抗蛊惑的能力低,往往容易起哄,有的情况下反而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能力,让他们学会合理表达自己的要求,避免被一些人利用,增强辨别能力以真正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要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基层政府应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同时通过大力弘扬法制精神,引导农民群众逐步知法、懂法、守法,使农民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选择合法渠道反映自身利益诉求并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四)以农民利益为重,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不合理造成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是以现代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则相对落后 。针对这种背景下城乡在教育、医疗、养老、救济等差距明显问题,政府应以农民利益为重,加大对农村的教育、医疗、社保等财政投入力度并采取一系列惠农政策。同时针对近年来矛盾集中的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各级政府应以尊重农民利益为根本政策导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收入比大大超过了世界各国的水平,这恐怕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我国当前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平衡性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妨碍了“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也导致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增加。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如果社会底层的农民享受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那么就很难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因此,如何协调城乡利益分配,保障农民利益诉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我国当前应充分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节城乡利益分配,缩小城乡差距。总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缓解农民心理的失衡感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策。
本文编号:8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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