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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2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网购交易量一次次的刷新记录,网购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在网络购物中的法律规制却不尽完善,由于网购的特殊性,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滥用已经造成不少的麻烦。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网购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完善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明确经营者的提示义务等方面加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网络购物 格式条款 规制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变得更加便捷,网购成为了时下最流行的事情,例如今年的双十一当天天猫与淘宝的日交易量就突破571亿,但双十一之后各种负面的新闻,发货难、发货慢、消费者的各种投诉,也让人们清醒的认识到网购也存在着它的缺点。在网络购物为人们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方便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购物成为互联网服务投诉中的热点问题,也为我国法律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应用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是商家在网络购物交易平台设立时事先拟定好的条款。其本质上就是一般的格式条款,不过是应用在网络购物中。由于网络购物是一对多的交易,有时候瞬间的交易量能达到几万之多,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缩短交易时间,使交易更加便捷。
  网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主要如下:在一般的C2C和B2C模式中,消费者在进入平台前需要注册一个自己的通行证,在注册账号时会弹出一系列的条款,这一系列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是由交易平台事先拟定好。不予平台使用者进行协商的条款,使用者只有同意这些条款才被允许注册账号进入交易平台,然后才能填写基本的资料,基本资料完善之后才能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再消费者接受商家在网上的要约,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条款加上注册账号时所同意的格式条款即为一份完整的网络购物格式合同;还有的一些不用注册账号的交易平台中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其格式条款会安放在网页首页或者是确定交易时弹出的链接之中,消费者这时可以进行查阅。

  二、 现行法律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进行的规制

  网络购物因其便利、快捷的特点而广泛得以应用,与此同时,网络购物合同也拥有比一般购物合同更多的格式条款。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只有针对格式条款的一般性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和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规制。
  (一)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由于格式条款具有上述的特点,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制:首先规定了属于几种无效条款的情形,其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应以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含义时应当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为准;最后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利和让经营者免责的条款用显著方式进行标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规制
  经营者应以显著的方式标注出来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格式条款,例如付款方式,退换货标准等,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解释说明,也不可以做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和消除自己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三、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
  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格式条款不过合同中一种特殊的形式,只在较特殊情况下才会进行使用,然而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格式条款被大量的使用,而且不受任何的约束和限制,这种格式条款都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提前制定好的,消费者并不能做任何改变,只能选择同意按钮否则将会退出合同的订立,这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目前大多数商家都规定自己可以随时更改格式条款并且不直接通知消费者,仅仅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比如当当网就有这样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定条约时双方不可以商定,商家还可以随意更改,而且不用通知到消费者,这都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重大挑战。
  (二)经营者不能很好的履行提示义务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注意力大多数放在了商品信息上,可能根本不会在意关于合同上的细节,许多消费者在这方面是没有经验的,也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经营者不会很好的履行提示义务,有的甚至故意不履行提示义务,这样一方面在出了问题后会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另一方面也会让消费者下一次不会选择该商家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造成自己客户的流失,对双方都不是一个利好的结果,我国《合同法》中虽规定经营者对格式条款具有提醒义务,并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此项规定的后果和何时需要提醒以及提醒的程度。
  (三)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造成严重危害
  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三大核心权利,但在实际生活,经营者却在利用法律的漏洞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这些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商家仍然故意用含混不清、晦涩难懂的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还会用一些较为专业的术语,让消费者难以理解,甚至造成误解,更有甚者故意将格式条款层层隐藏,使得消费者需多次操作才可以看得见具体的条款。看不到条款或者看不懂条款会使消费者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在遇到纠纷时也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拥有充分的选择权,然而在网购中有时却只能被动的点击同意,不能发表意见,而且有的格式条款已经成为电商们之间的惯例,所有的电商可能都是采取相同的条款,那就意味着如果不同意某项约定俗成的规定就等于不同意所有电商的格式条款,,等于失去了网上购物的资格,这对店家同样也是一大损失。
  相对于传统购物模式,网络购物在货物到手之前是摸不到实物的,只能凭借着商家的一些图片或是视频判断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这难免会造成消费者买到质量不好或低于自己心理预期的商品,但是格式条款一般的制定一般都会以商家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比如会对退换货的细节进行特殊的规定,使得消费者不能很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会让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遭遇到不必要的困难。


  (四)消费者的撤销权、审查权规定不明确
  对消费者的撤销权、审查权规定的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合同法》只规定了消费者有撤销权、审查权等合法权益,但并没有规定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这些合法权益后有什么法律后果,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条文,会造成这类法律条文在实施过程中没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有的可能初次进行网购,不可能都对网购的流程较为了解,可能存在的误操作的情况,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会使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束手无策,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综上提到的所有网购格式条款的问题,消费者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只能被动的点击同意,这样在发生纠纷后会使矛盾难以解决,缺少合理的救助途径,或者使得消费者直接因为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放弃自己已经选中的商品或服务,这样不仅给消费者日常生活造成不便还使得经营者丧失了潜在的盈利机会,如此对中国的电子商务长期稳定的发展是不利的。

  四、规制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对一般格式条款的规定
  1.明确法律后果。法律只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提醒存在格式条款的义务,并没有规定经营者不履行之后的法律后果。这会给法律在日常的使用上带来不便。给商家的处理手段可以规定为罚款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商家采取欺诈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侵害,还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
  2.明确提请注意的程度。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的存在,但是什么是合理方式并未给一个明确的界限,会给实际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应该在《合同法》中对提请注意的程度进行明确。合理的方式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不违法、效率高、成本低、效果显著。
  3.明确格式条款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 第一, 买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审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第二, 格式条款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经过消费者审查和违反法律法规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应当归于无效条款。
  (二)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提示义务
  1.技术支持义务。网购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事务,因此消费者在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因操作错误而订立合同,应该要求经营者在网站显眼位置表示出操作流程,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给出明确的提示。因为网购的特殊性,购买到的大件商品在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会拆分为许多小部件,这就要求经营者提供较为详细的说明书或操作视频,让消费者在拿到商品时能够合理操作,方便消费者的使用。
  2.提醒注意的义务。经营者应对格式条款中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确认订单前以消费者确实能注意到的程度真实详尽的提醒到消费者,并确定重要的条款消费者已经审阅。
  3.免费咨询义务。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都是比较正规的语言,其中不乏专业术语,会造成消费者理解的困难甚至造成消费者误解,因此经营者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免费咨询的服务,且在格式条款页面旁边设立醒目的链接为消费者的咨询提供方便。
  (三)从表现形式上加以规制
  1.用醒目方式标注。商家给出的格式条款大多用的比较正规的语言,其中不乏专业术语,会造成消费者理解困难甚至造成误解,而且在篇幅很长的格式条款中,消费者也不容易找到和自己利益关系重大的条款,商家应该把重要条款用醒目的方式标注出来,如采用彩色字体,闪动字体等让消费者一眼可以注意到的字体方式,或者采用弹出格式条款链接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果经营者没有采取类似 的方法使得消费者注意到该格式条款,那么该条款将不对消费者生效。
  2.应有快捷链接随时查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更多的精力是浏览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不是注意各种条文,所以在注册账号时同意的格式条款可能没有详细看过,因此在消费者确认订单时应给消费者再次查阅自己“同意”过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便,应该在确认订单的页面设置相关链接方便消费者进行查阅可能被自己忽略的格式条款。如果消费者再次同意才认为消费者是真正同意了该条款。
  (四) 赋予消费者在格式条款中的知情权和撤销权
  因为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应该明确消费者有以下基本权利:首先,应明确消费者在签合同前有审查格式条款的权利,对不明白之处经营者应当予以解释,对于内容无效的条款应当不对消费者至始无效;其次,应明确消费者有更改自己错误的权利,由于网购的非面对性,可能由于自己的错误操作签订的合同,或自己不同意的条款应当允许消费者进行更正的权利;最后,应该赋予消费者撤销合同的权利,应当给与消费者充足的考虑时间,消费者可以随意的撤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合理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
  (五)建立网购格式条款纠纷投诉部门
  同传统购物模式相比因其特殊性,因此应当建立网络格式条款纠纷投诉部门。消费者遇到这种纠纷首先可以寻求该部门救济。同时,这个部门不 仅被动的接受投诉,还可以主动的纠察不合法的网购格式条款,当发现不合法,不公正的格式条款,可以要求制定者改正,不予以改正的可在自己的平台上进行公告,方便网上消费者进行查阅,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网络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它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它存在的弊端,并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我国网购环境的健康发展。



本文编号:8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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