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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2

  论文摘要 基础方面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关于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众事务所做的行政决策就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对政权巩固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这是从行政决策程序的角度出发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特别是提出把公众参与作为行政决策的程序之一,更大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此外,行政决策的过程也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一个过程,它关系着社会公众每一个人的切身实际利益,关系着行政决策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就显得尤为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日趋多样,社会影响也在逐渐扩大,成为了行政决策程序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众参与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形式多样。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形式是:在2002年1月 1日起实施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第十四条的规定。“起草规章,应当……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国家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出台,体现其对公众参与形式的思索与重视。再有,公众参与形式也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信访(行政上访)、舆论、合法游行、公民调查等,还可以通过时下流行的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公众参与。正如我国致力于研究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王锡锌教授所说:“公众参与的兴起已经成为中国公共生活领域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事实,成为公共生活民主化的一个符号。”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可谓是深深扎根进了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各种参与形式成为公众各抒己见的重要渠道。本文阐述的公众参与形式,主要选取了信访、行政听证、网上舆论监督这三种形式来说明公众参与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一) 公众参与形式——信访
  信访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公民采用书信、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信访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参与行政决策的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信访制度对我国行政决策的影响日益增强,信访与行政决策呈现出日益密切的联系。在《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应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这是我国早期关于信访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信访制度的建设是高度重视的,在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中再一次阐述了这条,进一步确定了群众信访的必要性,它对国家行政决策来说是极其具有参考价值的,同时也体现了行政决策的民主性。
  目前,信访在公众方面也出现一些特别现象,信访户大多数倾向于“进京城”,越级上访明显增多,造成中央多,地方少的现象。信访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法律制度方面,信访制度的定位不够明确,各地的行政机关执行的标准不统一,甚至有的对信访者实施强制措施;在地方行政机关方面,公众对其出现信任危机,他们对自己的诉求得不到合理的答复,越级上访的现象因此增多。这些问题对公众信访都造成一定的阻碍,要想使信访发挥原本计划的作用,就要积极完善发展对策。《信访条例》在法律中还只是属于行政法律规范,权威性不够,地位也不高。因此,应该尽快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出台如《劳动法》一般具有威信力的法律制度,使得信访者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保护依据。对地方政府机关来说,要严格整顿内部,渎职、失职、腐败的政府官员一经查出,绝不姑息,依法办事,营造出政府的公正权威与服务群众的氛围。信访制度虽还存在缺陷,但通过信访的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优化行政决策,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 公众参与形式——行政听证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各种重大事项和重大决定前,通过特定的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活动。听证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最初是适用于司法领域,称司法听证。后来适用于立法领域,称立法听证。直到20世纪,逐渐进入行政领域,才称之为行政听证,行政听证也就得以沿用至今,以此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分别是: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从行政处罚听证标志着听证制度的初步建立,到价格决策领域听证制度的引入,再到立法领域听证制度的应用,我国的听证制度由此逐步的成为了民主政治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普遍性形式。
  行政听证虽然成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形式已有多年,但也出现许多相应问题。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推选代表人缺乏统一的规则,推选出的代表人能力不足或不具代表性等,形成“打酱油”的现象,导致听证的低效率;立法程序中的听证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对其发表恰当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听证对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形不成实质上的影响作用。对此,有以下一些对策,供各位参考。首先,完善听证代表人的选择制度,统一各地的推选标准,代表者的利益诉求应当同当地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一致,并将代表者的相关信息与其观点一起公示在特定地方,保证代表者忠实于自己所代表的社会公众。其次,在行政管理中,应该保持透明度,让公众充分了解各项政策,发挥智囊团的作用,优化行政决策,监督相关行政机构,使民主化真正落到实处。
  (三) 公众参与形式——舆论(网络舆论监督)
  随着互联网走进每家每户,特别是近年来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了解国家事务和进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网络舆论监督自然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力军。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平台对社会现象和问题广泛、充分、自由的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集体交流,进而形成舆论的强大力量,监督社会和政治上的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2015年5月3日,在成都女司机被打一案中,被打视频公开以后,舆论一边倒的指责男司机,而随着网友对事实真相的不断挖掘,发现女司机被打不冤枉,数万网友随后对其进行强烈的谴责,被打女司机这才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发出致歉信。这体现的是强大网友人肉和声援的结果。一方面,这可以给屡教不改的女司机一个切实教训,另一方面则体现网络的监督力量,,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在行政决策方面的偏差,公众参与更能实现对其的矫正与制约。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公众监督行政管理的模式,有着以下一些特性。参与的成效性,网络舆论监督的成效性力量显然强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在网络舆论监督没有普及之前,我国的公民话语权大多是以新闻媒体来替代,而新闻媒体多担负着国家机关的意志,因此新闻媒体的监督往往带有一定的意志倾向,不够具备社会公众的真实意向。网络舆论监督则充分打破这点,在网络平台上,每一个人都可自由的发表见解,成为“新闻记者”,让公众参与真正落到实质上。方式的灵活性,网络舆论监督是一种灵活便捷的监督方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不必只在电脑上进行参与,而是可随时随地的使用手机进行网上交流,保证了信息的及时性。交流的自主性,对于网络信息,公众可以自由的选择关注的社会话题,此外参与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公众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自由的选择参与平台,这大大方便了公众进行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使得公众自由的对其加以评论,实现行政决策的最优化。

  三、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政策的执行效果是社会公众对其需求和支持程度的体现,有这么一句话“一个好的、科学的政府决策必定要有广泛的民意或利益诉求输入。这一环节对政府是否能做出科学决策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是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前提。”这也是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行政决策时,要充分开展公众参与行动,形成民主和科学的行政政策。这不是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吗?公众在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中发挥着举重若轻的影响作用。第一,是公众意见表达的集中体现。公众参与集中了众多人的智慧,犹如一个信息资源库,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合理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优化了行政决策。第二,是公众民意诉求的表现,体现了民主性的完美落实。第三,行政目标的实现更具可行性,行政机关身后有着强大的支持力量。

  四、结语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形式必然还存在些许缺陷,公众意见与诉求也只是停留在表层,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我们相信,公众参与的形式既然存在,就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公众参与的影响虽小,体现的多为理论上的,但随着行政机构对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价值和影响作用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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