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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媒体被误读的成因及其应对解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2

  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传媒事业的不断深入,使得媒体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信息量如此巨大的当今社会,媒体的工作可以说是责任大、负担重、任务多。在这种情况下,媒体被误读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本文对媒体被误读的成因以及应对对策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浅见,希望能给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论文关键词 媒体 误读 新闻主体

  一、媒体被误读的成因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分析,笔者发现有很多所谓的误读是由新闻主体强加的,媒体的解读并没有失误之处,而是媒体的被误读。当媒体被指责误读时,要仔细辨别,如果媒体所传达的信息的业务流程以及新闻的文本没有任何漏洞,或者存在的问题也并非是新闻主体所指责之处,那么媒体就要认真分析是否被误读。在很多时候,媒体在被误读之后往往是保持沉默,甚至会有其他的媒体为新闻主体代言,把新闻主体对媒体的误读当作新闻进行再次传播。长此以往,不仅会使媒体的形象受到损害,同时也会增长新闻主体利用媒体的不良风气。
  例如,在2015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就伊朗和计划的达成在国际上引起了极大的讨论,对于国防政策类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媒体不仅要注重新闻内容的时效性,同时,更要注重媒体所传达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否则,媒体的误读会对媒体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有损媒体的形象和信誉度。

  二、 媒体被误读的应对措施

  (一)谨慎的态度对待特定新闻人物或事件,随时保持警惕性,以预防被误读
  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每日的新闻信息不可计量,涉及社会各种群体和事件,其中显著的人物或重要的事件新闻相比普通人群新闻更具传播价值,虽然主流媒体更加重视此类新闻,但是通常指责媒体误读的新闻主体绝大部分是这一群体,比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政府机构或企业代表。相比之下,普通人则很少指责媒体误读,大多数是遇到报道不实的情况时,毫不客气的直接在网络抨击媒体造假或者揭露真像,而不是单纯的指责就作罢。
  通常,指责媒体“误读”的新闻主体,并不关注事实真假,而是把焦点放在能否通过这种方式来博取关注度实现自我营销,或利用传媒达到洗清自身、转嫁危机、逃避责任等目的,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指责媒体误读也是这些新闻主体实现利用媒体成就自身的惯用伎俩。一些新闻主体为了诱使媒体上当,会采取主动邀请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过程中通过高规格、高热情、高礼遇的接待,甚至代写新闻稿,从而使一些记者放松了警惕性,难以发现其叵测的居心,导致发现被指责“误读”之后才大呼上当。还有些新闻主体采用更隐蔽的方式诱使传媒上当,利用记者对新闻的敏感性,在采访过程中故意的把更具话题性的事实夹带在其他内容中,并装作毫不知情,以便日后舆论对自身不利时调转枪口,指责媒体报道不实。
  例如,近年来媒体无意识或有意识误导大众。再以2008年国防白皮书的关于核武器停止研发的误读为例。2009年1月20日,中国政府颁布了一项白皮书,名为《2008年中国的国防》。但是,,就是这一个白皮书,让我国大部分媒体产生了歧义,当日及第二日,包括中央台在内的几大媒体,均以类似如“中国停止研发新型核武器”等的报道,其重点在于“停止研发”上,这些媒体包括了北京日报、人民网等。仅仅只有2-3家媒体使用了正确的,如:“中国主张各国承诺停止研发”的表述,其重点在于“主张各国承诺停止”。当发生了一边倒的错误报道后,国防部的专家纷纷出面,指责这是媒体对国防白皮书“断章取义”误读。环球网源引自《环球时报》的消息,以《媒体断章取义,专家:中国没承诺停止研发新核武》为题,对媒体的误读进行了指责和批评。
  正因如此,媒体对于这一类人群或机构的新闻报道应时刻保持警惕,在新闻采编工作上要下足功夫:对待新闻人物或者事件要结合其言行、素质品质、所处环境进行综合性深入的分析解读,并尽可能的收集多方信息为其言行的真实性提供佐证,不能只听信其一面之词。同时,新闻编稿要表达客观、准确,更多的进行展示事实,尽可能少的添加判断,并尽量压缩发挥空间,严格的遵守新闻规范。


  (二)在明确被误读之后,对新闻媒体所指责之处进行仔细地分析
  当新闻主体指责媒体误读时,媒体首先要检查内部业务流程以及新闻文本是否出现问题,如果没有任何问题,则需进一步确认是否被误读,并追问误之所在。
  首先,通过对新闻主体态度的分析受否被误读。新闻主体通常在要陷媒体于误读之境时,态度表现得很淡定,极少表现出强硬的态度。在随便说一声媒体误读后,并对自己的本意做出重点阐明,不难发现,新闻主体陈述的重点是在对本意的阐述上。此外,新闻媒体在对媒体进行指责时,通常会用泛指的手法,不会指明是哪家媒体。其次,当新闻主体对媒体误读之处解释含糊,无法自圆其说,从这点就可以看出是媒体被误读了。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工伤行政诉讼的暂行规定中曾明确指出,如果职工因此工作喝酒而受伤或者死亡,应算工伤。此消息一出,就被当地的媒体迅速传播,引起强烈的舆论反应。而重庆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迅速做出回应,并没有针对因公喝酒导致伤亡算不算工伤进行详细地解读,只是称媒体不要误读。而当时同一时间在现场的四家媒体的报道都表述出因公喝酒导致的伤亡算工伤的意思,那说明当时的法官就是这样表述的。而该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对法官的解读失误加以说明,而是给予了和上一次不一样的说法,这很明显就是在对以前的说法进行纠正,否定以前的说法。却把责任推到媒体身上,然而并没有指出媒体的失误之处所在,而对媒体的误传还是误报也没有解释清楚。很多新闻主体在对媒体误读加以指责时,当媒体进行追问误读之处在哪里时,新闻主体却顾左右而言他,不对媒体误解的地方作出解释。
  (三)当媒体被误读之后,应针对新闻主体的不同动机采取有效的措施
  1.权威新闻主体在明知媒体被误读的情况下,拒不承认和道歉,媒体应勇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据理力争。权威媒体或者权威人物,在明知是自己失误的情况下,却不承认,还指责是媒体的误读,媒体对这种被误读,应勇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据理力争,如果媒体放任这样的新闻主体任意而为,就会导致流言的肆意传播,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媒体的名誉,其实是对广大受众的不尊重和伤害,对受众产生了误导。因此,媒体应充分维护自身的名誉,勇于质疑和批评。
  2.新闻主体为掩饰失言,而导致媒体的被误读,媒体应以包容的态度示人。俗话说:“言多必失”,当新闻主体接受媒体采访的过程中,会出现言语失误的情况,这也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这时,新闻主体对媒体误读的指责的中心是对以前失误说辞的掩饰,其重心并不是对媒体的指责,从而能够摆脱困境,减少负面影响,这也是无奈之举,因此,媒体对于这种被误读,应有宽容之心,给他们提供二次言说的机会,但对这次的新闻主体信息刊播的同时,也要把其之前的言行进行刊播,这样就能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使群众能够轻易发现其中的变化。
  3.对于一些部门通过媒体的渠道来试探舆论方向,却把责任推脱给媒体,指责媒体误读时,媒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向这些部门阐明利害关系,端正他们对传媒的认知。最近几年,指责媒体误读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对媒体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那些通过媒体渠道来试探舆论方向的部门,媒体应通过内部渠道来向其反应,这对媒体和他们自身都是严重的损害,同时,媒体应给予这些部门一定的帮助,给他们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讨论的方式,对那些待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向社会征集建议,端正这些部门对媒体的认知,让他们明白借助媒体来开展民意征询的方式要比通过媒体来试探舆论导向的方式要好很多。
  4.媒体在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而授权发布的新闻,在被指责误读时,应保持沉默。由于新闻的时效性,以及媒体对新闻的敏感嗅觉,导致媒体有时会在时机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授权发布新闻,也会出现被误读的情况,当相关的新闻主体在对媒体误读进行指责时,媒体应保持沉默,不能将这种信息随意传播,特别是不要把媒体误读这样的字样放在新闻的标题中,虽然,这能吸引到人们的注意力,但是却对媒体自身的名誉产生了不良影响,致使受众对媒体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产生质疑,不利于传媒行业的长远发展。
  总之,面对新闻主体的指责,媒体既要以宽容之心示人,也要勇于质疑和批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的名誉,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本文编号:8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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