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广告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7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寻求“双赢”,甚至“多赢”的竞争结果,具有信息传播功能的广告业也随之快速发展起来。形式多样的广告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广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对此,新《广告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出了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论文关键词 广告法 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自新《广告法》在2015年4月24日通过时起,社会上就展开了关于新法条的大讨论,该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在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问题上有了进一步的规定,给未成年人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为未成年人营造了更加纯净的广告环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期,我们有责任对其进行更加全面的关心和保护。但原《广告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有简单的一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该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什么样的广告属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并没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说明。而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只是简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未成年人有侵权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一、新《广告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新保护
新《广告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可以从未成年人作为广告的参与者、信息接收者和目标消费者三个方面分析。
(一)从未成年人作为广告的参与者角度分析
当前,众多亲子综艺节目日趋走红,不少家长让孩子参与到各种广告的代言活动中。多数家长认为,让自己的孩子当广告代言人并不是为了获得多少报酬,更重要的是给孩子一个锻炼的机会,能够让孩子增长见识,开拓眼界。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应该接触与其年龄段相符的环境和教育,过早得将他们推向社会,忙于广告拍摄,会耽误其学业的正常发展,也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
为改善这一情况,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新增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关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能够让未成年人更好的接受教育和锻炼。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具有不可逆转性,让孩子与同龄人一起接受正常的学业教育,能够更好得促进其身心发展。而让不满十周岁的孩子接拍广告,戴上童星的光环,容易使孩子的身心发展有别于其他同龄人,从而错过本应属于孩子的正常成长阶段。另外,锻炼孩子能力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可以让孩子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活动,可以带孩子旅游参观,从中学到知识,让孩子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成长成才。而接拍广告就不同,一旦签订了合同,家长和孩子就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广告代言,即使孩子身心疲惫,有些时候也不得不听从广告商的指挥和安排。因此,禁止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能够让孩子拥有更加快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其次,能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起到保护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未成年人,特别是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心智还不太成熟,,认知能力、判断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均有待提高,需要监护人的正确引导。而让孩子成为广告代言人,他们所面临的环境和做出的行为很多时候已经超越了其年龄段所能适应的正常范围,必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而且,新《广告法》将广告代言人纳入到广告活动主体的范围内,并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作为广告代言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当未成年人在广告代言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时候,在诉讼主体资格、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未成年监护人承担的义务等方面都有可能产生诸多问题,处理不当的话,容易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甚至可能降低他们成年后进入社会的信用度。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未成年人代言广告,容易导致其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过度曝光,这也可能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
最后,能够有效促进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念的形成。新《广告法》并没有禁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演员出现在广告中,若在广告中仅作表演,不表达推荐意图,没有功利性的因素影响孩子的视听,将有助于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且,新法鼓励并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未成年人能参与到适合自己的公益广告表演中,体会公益广告中的文明风尚,也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从未成年人作为广告的信息接收者角度分析
如今,未成年人能很容易接触到各类广告,除了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之外,还有很多面向不特定主体的广告,特别是一些妇科、内衣、酒类等广告,可能包含未成年人难以发现的错误导向,潜移默化地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育。
对此,新《广告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吸烟危害健康已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但仍难以达到全民戒烟的理想状态,且有部分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而接触烟草制品。新法通过加大对烟草广告的管理力度,减少了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广告的机会,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一规定也从源头上防止了一些广告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加筛选的进行广告推送。毕竟,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还是较为局限的,有些特殊产品的广告易引导未成年人过分攀比和追求享受,甚至会导致其思想和行为早熟。因此,当未成年人成为广告信息的接收者时,我们有责任把好广告源头这关,还未成年人一个美好的认知世界的视角。
(三)从未成年人作为广告的目标消费者角度分析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盼越来越迫切,都想努力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广告商自然也十分看好未成年人这个巨大的目标消费群体,广告制作方式手段越发新颖多样,广告宣传的覆盖面也不断扩大。广告中的未成年人产品固然有其宣传中的全部或部分功用,但有时候过度的宣传和渲染容易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针对以上情况,新《广告法》增加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校园是让学生学习文化知识,学习为人处事的神圣殿堂,如果让各种功利性广告出现在校园中,显然破坏了校园的纯净和应有的公益性。在商业广告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社会,一些成年人尚且不能辨别广告的真伪,克制不了部分广告强有力的诱惑,更不用说未成年人,因此,对在校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明确禁止,能够为孩子们打造一个没有商业广告的校园环境。
另外,部分广告在宣传过程中,可能较为隐蔽的激发未成年人的购买欲,或者广告中的画面并不适合未成年人在实践中模仿。对此,新《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笔者注意到,在新《广告法》通过之后,社会上的广告宣传就开始慢慢进行调整。比如,有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广告,已经用动画形式代替。再如,新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在此之前,一些关于婴儿乳制品的广告中,会极力宣传其与母乳的相似度,导致有些年轻妈妈为了自己身体考虑,放弃母乳喂养,用婴儿乳制品替代。而如今,很多医院和母婴用品店都开始宣传“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最安全、最完整的天然食物”。这也是对未成年人实实在在的一项保护措施。
二、对新《广告法》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新《广告法》在法条数量和内容上都有了改进和创新,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调整和改进。
其一,对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能够让孩子不至于过早接触广告这种商业性的活动。但不排除部分家长让孩子过完十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就去做广告代言人的可能,我们也不能保证未成年人一旦年满十周岁就足以应对复杂的广告拍摄环境。笔者建议,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可以对代言的广告内容进行更加详细且符合年龄的划分,对拍摄的方式、行程等方面也应把好关,始终站在未成年人的立场,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
其二,新法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可见,互联网广告已被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这其实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项保护,因为现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很多,而网络上的广告环境比其他媒体更加复杂难辨,互联网广告弹出或播放的频率高,有些画面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容易使其陷于互联网广告的不良影响中。互联网广告监管范围大、难度高,在适用新《广告法》的过程中,应该明确监管部门,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
其三,新《广告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实效有待观察。特别要注意阻止假借公益广告作为幌子的商业性广告进入学校。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对相关法条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借鉴外国相关法律法规,并适时修订无法继续使用的规定,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还要尽量避免法律的滞后性。
其四,新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更多的是从广告源头进行控制,而面对铺天盖地的广告,我们还需要通过加强未成年人对广告的判断力和免疫力方面展开教育。笔者建议,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制定不同的媒介素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广告,揭开广告的神秘面纱,使未成年人能够趋利避害的使用广告。
三、 总结
新《广告法》修改幅度非常大,对虚假广告、网络广告、公益广告、广告代言人、广告行业自律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完善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发布规范;强化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相信新法的施行,将为我国的广告环境创造一片更加蔚蓝的天空,其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有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正是这个时代所需要的。但如何保证新《广告法》实施的良好效果,还需要不断努力和探索,需要多方配合,国家、社会、学校、家长,包括未成年人自身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促使广告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编号:8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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