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代孕制度限制开放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7
论文摘要 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代孕这一现状早已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不能正常生育的家庭都选择了代孕的方式,来孕育一个小生命。代孕是公民生育权的体现,应该被国家所承认。而我国目前对这一现象的态度是反对的、暧昧的。这反而使这一制度黑暗化、不公开化、混乱化。文章从代孕制度的现状入手,深入剖析这一制度限制性开放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相关法律建议。
论文关键词 代孕 生育权 限制开放
一、当前我国代孕制度的现状
1996年,我国首例试管婴儿成功,意味着这一技术的成熟和完善,从那时起,代孕这一现象开始逐渐发展,而关于代孕存在的必要性的争论,也从未停止。所谓代孕,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将委托夫妻中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代孕母)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待代孕子女出生后由该委托夫妻抚养并取得亲权的一种生育方式。当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代孕方式:第一,委托方中的妻子子宫不能正常孕育生命,但可以产出正常健康的卵子,所以利用委托方夫妻双方的卵子和精子,用体外授精的方式产生一个健康的受精卵,并将受精卵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从而达到孕育生命的目的;第二种是,委托方妻子不能产出健康的卵子,所以代孕母亲与委托方丈夫发生性关系,使代孕者受孕;或者为其提供健康的卵子,借助医学的方式受孕。
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在这一办法中清楚明确的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该办法第22条也规定:“对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两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不能实施代孕这一项技术的,一旦实施了,必定违法。可是,这两条规定,都没有涉及到代孕者,委托代孕的机构和一些代孕中介的情况,这些人员或者机构,一旦实施代孕,或者帮助牵线搭桥,是否构成犯罪,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民法“法无明文禁止即权利”的说法,这些委托机构、中介等均不构成违法,这就使黑中介等越发猖獗,产生很多纠纷。
二、限制开放代孕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传统国家,而代孕的出现,是对传统生育方式的一个巨大冲击,是科技与人伦的巨大碰撞,更会产生一系列的人情与法理之间的问题。现在世界各地对代孕的观点都不一样。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是绝对禁止代孕行为的;我国的香港地区、台湾地区、英国、荷兰等国家则是限制开放的;而加拿大、印度等国家,对代孕制度是完全开放的。
代孕是公民行使自己生育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权利是从出生时起的,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笔者认为,我国对代孕制度应该是限制开放的,原因如下:
1.有学者认为,开放代孕是对代孕母亲人格的一种贬低,因为代孕母亲会收取一定的代孕费用。而笔者认为,代孕母亲的人格是独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意愿是自由的。我国民法对身体权是有规定的,任何人都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所以代孕母亲当然有选择为他人代孕的权利。不能说接受了委托夫妻的钱财,就是对人格尊严的损害,这是片面的。
同时,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点是平等、自愿。而代孕制度的双方,即代孕母亲和委托方夫妻的关系就是平等的,二者之间建立的代孕合同或者代孕协议,也是在自愿原则上建立的。这并不危害社会,也没有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2.还有部分人认为,代孕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序良俗,会导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复杂混乱。笔者认为,代孕本身是不会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虽然代孕会带来一些问题,这是科技进步带来的必然结果,但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回避只会使代孕这种现象由地上转为地下进行,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能正常获得法律的保护,产生更大、更多的矛盾。但是如果规范了代孕这一制度的法制性,这些纠纷、矛盾就都可以通过法律调整,通过代孕合同明确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
3.从医学角度来讲,允许代孕符合子宫存在的意义。女性子宫在人体的作用之一就是接受受精卵着床和孕育胎儿。任何怀孕妊娠的过程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有人说,代孕会使代孕母亲存在身体上的风险,故而不赞成代孕,但代孕母亲即使是孕育自己的孩子,也会存在这样的风险。代孕并不会因此而增加其他的、多余的风险,并没有超过子宫这一器官原本的功能范围。所以,代孕并不存在侵害了代孕母亲生命权、健康权的这一说法。
4.代孕制度胜于收养。很多人认为,不能生育的家庭,应该收养一个或者多个孩子,这样既可以帮助社会,也可以解决没有孩子的问题。但是,经过多方对比之后,我们发现,代孕孩子比收养的孩子更加合适、和谐,不论是从血亲关系角度,还是家庭伦理关系角度,包括后续的抚养、赡养、继承等各个角度来说,代孕都是优于收养的。
代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受污染环境、不良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不孕不育比例逐年上升,已经高达20%左右,很多不孕不育的家庭,离婚率都非常之高,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安定因素。如果能通过代孕的方式解决他们的不孕不育问题,帮助他们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孩子,从社会发展、和谐家庭的角度来讲也是极好的。
三、完善代孕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议
(一)严格限制代孕当事人双方条件
代孕双方当事人的界定,是完善代孕制度的重要环节。第一,代孕当事人双方应该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委托方应该是经过法律承认的,有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并且委托第三人代孕时,应该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其次,委托方夫妻应该是属于医学认定的不孕不育范围内,并有相关权威医院出具的证明,那些因不想影响身材或工作而寻求代孕的不应在此列;再次,委托方夫妻必须具备抚养育儿的经济和生活能力,年龄上也应该有所限制;最后,委托方夫妻必须出具协商一致,同意代孕的书面证明。第二,代孕者应该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代孕者年龄应该严格限制;其次,代孕者如果已婚,需得到配偶书面同意的证明;再次,代孕者身体条件需符合规定,不能有禁止怀孕的疾病,如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最后,代孕者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为他人代孕,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医疗机构方面,代孕之一行为,没有权威的、科学的医疗机构的介入,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医疗机构在其中的作用十分巨大。所以,一定要严格限制参与代孕的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应该有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授权,代孕的经营许可。医生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实践后才能上岗工作。同时,这类机构也不宜数量太多,避免鱼龙混杂,管理混乱。
(二)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对代孕制度的法律现在十分欠缺,应尽快制定相关的部门法加以限制、规定。比如,对代孕合同的制定,应该符合哪些要求;对不符合代孕条件,违法代孕的,行政机关或者刑事方面,应如何惩罚;关于代孕母亲的确认,也应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
制定相关的代孕部门法,制定主体十分重要,如果主体权威性不够,恐怕还是不行的。立法主体方面,我们可以选择由全国人大来进行制定。法律形式上,应制定相关的具体部门法,而不是单一的规章制度。在执行性上,也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能只是一纸空文,不具有可行性。这样才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于代孕合同,笔者认为代孕母亲与委托方夫妻必须签订代孕合同,且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有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的内容,且应建立在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交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方才生效。
由于代孕存在一定的技术性、科学性,在处理中不能与其他问题一概而论,应由具体的行政部门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可成立相关的行政机关,有针对性的对代孕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等。行政机关的介入,会赋予这一制度一定的权威性、震慑性、强制性,也会整体的协调代孕双方当事人、医疗机构、中介机构等各个环节的问题。进而减少黑医疗机构、黑中介等违法现象。
不论是从哪个方面来考虑,禁止代孕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代孕带来的伦理问题及其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完善代孕相关法律法规,填补这一问题的空白,是迫在眉睫的。目前,,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限制开放代孕制度或者全面开放代孕制度,对代孕这一现象呈认同态度,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并充分考量我国的国情,制定出符合我们国情的代孕法律制度,并严格实施、履行。这对于规范代孕制度,直接或间接影响无子女的家庭关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编号:8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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