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教授与弟子断绝关系事件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8
论文摘要 2015年9月北京某大学教授通过微信公号“点墨轩艺术空间”发布《为断绝本人与新招硕士生郝某某的师生关系 告学界朋友与弟子的公开信》引起社会关注,本文试从法理角度分析事件所涉法律问题、法律行为、法律权利、法定程序等,以法治思维分析高校教师面临的相关问题,为大学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提供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 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 法律权利
一、事件回顾
2015年9月22日广州日报刊发了《不满弟子抨击学者 人大博导怒断关系》一文,转载了大学教授孙某的“公开信”和硕士研究生郝某某的“情况说明”和“道歉信”,表明教授与弟子解除指导关系,弟子先同意后请求容留。
二、 法律性质识别
纵观新闻媒体报道孙某所发“公开信”和研究生郝某某的“情况说明”及“道歉信”,似乎大家认为是老师管教学生的社会问题或道德问题,但从法理角度识别,应该可以界定为一种法律问题,即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现代大学章程,在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主体分析
1.教授是法定教师:事件所涉孙某,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曾获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等荣誉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以下简称“人大章程”)有关规定,孙某的主体资格是教师,具有教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研究生是法定学生:事件所涉郝某某,该生是按教育部《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通过全国硕士招生考试和人民大学硕士复试,被录取为人民大学历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和《人大章程》有关规定,郝某某的主体资格是学生,具有学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关系分析
郝某某通过国家考试被录取为孙某的硕士研究生,并非社会上认为的简单师徒关系,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教师法》、《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人大章程》所确定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
三、 法律行为分析
(一)孙某行为
1.发表公开信:孙某通过其微信公号“点墨轩艺术空间”发布《为断绝本人与新招硕士生郝某某的师生关系 告学界朋友与弟子的公开信》的行为,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但是“告学界朋友和弟子”公开郝某某不当评论,个人以为不妥,孙某利用个人学术权威优势,施加对学生发展不利影响,有滥用教育(职)权之嫌。
2.批评学生:孙某在公开信中称:“我在微信上看到了今年新招收的硕士生郝某某发出的微信,居然对阎先生、韩先生无端嘲讽。我极为震怒!当即发出公开评论,怒斥狂徒。”根据《教师法》第七、八条和《人大章程》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教师享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因此孙某批评郝某某不当言论合法。
3.解除指导:孙某在公开信中称:“鉴于目前的情况,我在此宣布:郝某某从现在起,已经不是我的弟子。我在半个小时前已经把我的决定告知了郝某某本人。”作为导师,单方以书面形式公开解除与学生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有待商榷。根据《教师法》、《学生管理规定》和《人大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明确教师有权单方解除与学生的指导关系。
4.解除程序:孙某在公开信中称:“从长沙返京之后,就办理校内中止与郝某某师生关系的手续。”即孙某在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前提下,发表与弟子“解除”关系公开信的行为明显不符法定程序,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二) 郝某某的行为
1.批评学术前辈:看孙某“公开信”和郝某某“情况说明”,可以证实郝某某对学术前辈进行了不当评价,甚至言辞激烈。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和《人大章程》第九条规定,学生享有对教育教学提出批评的权利,但应履行尊重教师的义务。
2.开放私人空间:郝某某在“情况说明”中称:“我朋友圈里唯一一个学者就是我的导师孙老师。所以这就是一个内部空间、私人空间。”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但自行将私人空间开放给特定人,就必须注意言行,否则,可能因他人传播而使自身承担不利后果,甚至法律责任。
3.同意解除指导:郝某某在“情况说明”中称:“我接受孙老师公开信的要求,同意解除与孙老师的指导关系。”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因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大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因此同意解除师生特定法律关系不具法律效力。
4.维护受教育权:郝某某在“情况说明”中称:“我作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招考的硕士研究生,我必须声明,我没有违反任何组织纪律,我将不惜一切手段维护我作为研究生的合法权利。”受教育权仅在法定范围通过法定程序才能维护,而非一切手段。
四、 法律权利分析
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教育部开展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件涉及法律权利分析,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教师教育(职)权;2.学生受教育权;重点是教育(职)权,但与孙某行使的断绝师徒权不同,这种权利,即“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体现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是常被人们认为是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现就教育(职)权分析如下:
(一) 教育(职)权
根据《教师法》第七、八条关于教师六项权利六项义务规定,可以看出教师权利实质上是教师职权,即教师享有法定权利的前提是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这些法定权利义务带有教师对学生的行政管理性,即具有公权部分性质。“教师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教育权是基于教师身份,兼有权利义务复合性的教育管理权。结合事件实际,教师教育(职)权主要表现为三类:
1.教学科研交流权:从《教师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二款可以看出,教师在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下,才享有教育教学科研、参加学术团体及交流的权利。因此孙某在未合法解除指导关系前,仍应履行教育(职)权,继续指导郝某某。
2.指导评价权:从《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四款可以看出,教师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权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孙某发表断绝师徒关系公开信,并非为了促进郝某某全面发展,有涉嫌滥用指导评价权。
3.批评教育权:从《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可以看出,教师对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健康成长的现象,享有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更是一种义务。孙某怒斥狂徒不当言论,制止郝某某有害行为,系正当行使批评教育权;但发表断绝师徒关系公开信,意图解除指导关系,同时告学界朋友和弟子,导致学生处于不利地位,在客观上涉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和名誉权。
(二)学生受教育权
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六条关于学生五项权利六项义务规定,结合事件实际,受教育权主要表现为两项权利:
1.接受指导教育权: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郝某某作为研究生,即使有不当言论,亦有权获得导师教育指导。
2.获得救济权: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诉讼。乙方若对处理结果有异,有权向教育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诉讼。
五、 法定程序分析
(一)事实流程
孙某因郝某某不当评论发表“公开信”,郝某某随后回复“情况说明”,使双方达成了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同意解除指导关系,但孙某表示长沙返京后再办理校内中止师生关系手续。实际上是“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关系的事实行为在前”,想通过“事后补票”的方式使解除合法化,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解除关系无效且程序违法。
(二) 法定程序
按照教育部开展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的精神,笔者认为根据《学生管理规定》、《人大章程》有关规定,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向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解除和变更申请,经研究生管理部门调查审核同意,报校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解除或变更关系通知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诉或诉讼权利。经异议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指导关系解除。
六、启示
(一)教师
以孙某为例,该事件采用网络公开信进行简单的“师徒断绝法”处理,效果较差或法理依据不足,虽行为充满道义,但缺少法治思维,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教育部强调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的情形下,教师教育(职)权的过当行使或者滥用,将使教师处于尴尬境地。这也告诉高校教师一定要树立法治观念,建立法治思维,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治程序行使教育(职)权,妥善处理师生关系。
(二)学生
以郝某某为例,对前辈学者不当评论导致其被逐出师门,他也很委屈,但是缺乏法治思维,只知道受教育权、批评权、申诉权等,却忽视了学生的法定义务,如对教师尊重,甚至也忘了对隐私权的保护。这也告诉学生两点:1.行使个人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2.私密空间总是相对的,在网络环境下一定要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三)高校
以本事件为例,高校作为教师与学生的管理服务者,应当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精神,将大学章程作为保护和解决师生关系的重要依据,做好法治校园的宣传者、示范者、引导者、教育者,通过《教育法》、《教师法》、《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章程,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师生关系,不断提升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水平,构建和谐校园。
本文编号:8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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