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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额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困境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9

  论文摘要 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纵观两年多的审判实践,这一制度并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其适用率低,对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方便当事人诉讼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本文以五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为例,分析这一制度司法实践面临的困境以及造成的因素,并提出一些走出困境的对策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 小额诉讼 审判实践
 
  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该制度已经实行两年多,纵观两年多的审判实践,这一制度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其适用率低,对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多,诸如相关法律规定不到位,法官对这一制度理解不够等原因。走出小额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的困境,对于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方便当事人诉讼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小额诉讼制度实践面临的困境

  (一)适用数量少且适用率低
  五台县人民法院共设有六个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其中2013年五台法院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71件,其中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下的案件数为67件,,2014年五台法院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59件,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下的案件数为83件。小额制度实施两年多来,该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数量为1件。通过该院2013年、2014年案件数据可以看出,这两年来该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数量少,适用率低。
  (二)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未因此得到解决
  五台法院共有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9人,其中2013年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为49件,2014年人均审理的案件数为56件,该院的法官办案数量虽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人均办案数量相比较低,但作为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当事人的法律水平相对较低,至使法官的工作量极大,在工作量上与其它发达地区的法官区别不大。因此从这种意义讲,“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没有通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得以解决。
  (三)案件当事人并未因此得到方便
  五台法院近两年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数为150件,而仅有1件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适用率不到1%。因此,这一制度的适用率低,没有让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得到快审快结,小标的额案件的当事人依然受困于长时间的诉讼,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及时的维护,这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工作的不信任,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地位受到挑战。

  二、小额诉讼制度实践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对适用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对其它适用的条件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在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简单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对何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些方面并没有作具体统一的规定,必然会影响这一制度的适用。对五台法院的9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法官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有8人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并不明确影响其适用,仅有1人认为该制度规定基本明确不会影响适用。因此,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数量少。
  (二)法官对这一制度认识不到位
  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于大量的案件的审理,学习时间少,对法律的学习不够,造成了小额诉讼适用率低的又一原因。在对五台法院的9名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问卷调查中,有2名法官对小额诉讼制度比较了解,有6名法官对该制度有一定的了解,还有1人对该制度并不了解。显然,如果法官在对这一制度掌握不好时,这一制度适用率、适用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因此,法官对这一制度认识不够,也是制约该制度适用的一个因素。
  (三)涉诉信访压力大影响小额诉讼制度适用
  基层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大多法律水平不高,一旦诉求得不到支持时就会寻求诸如信访等其它的方式来反应自己的诉求,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承受着极大的信访压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较为谨慎,会顾虑由于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而产生涉诉信访案件,因此更希望由上一级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决,将矛盾推向上一级法院。对五台法院9名法官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全部9名法官都会因顾及产生信访案件而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怀有谨慎与抵触态度。因此,涉诉信访案件压力大是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持谨慎态度的原因。



  三、走出小额诉讼实践困境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
  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成为了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低的一个关键的因素。该制度运行已两年,最高法院也看到了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节专门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这一节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
  用进行了规定,也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类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提供了更为统一、易于操作的规则。相对民事诉讼法而言,该解释的出台让这一制度由抽象变为具体。与此同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进一步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总之,这些规定的最终目标就是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让其操作性更强,以提高其适用率。
  (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专门化
  小额诉讼审理的专门化会提高其适用率。立案阶段,法院可在立案庭设立专门部门,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快速立案。案件审理阶段,可以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在法官分工方面,让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办理普通程序案件,让新任命的法官办理相对简单的小额程序案件,这样的专业化分工,可大大提高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目前,我国已经有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2015年7月13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成立了小额诉讼法庭,该院在立案庭增设了小额诉讼立案窗口,选派了3名法官作为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官。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或由专人负责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此举既可以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三)取消信访案件数量作为审判质量的考评的指标
  现阶段,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最大的顾虑就是小额诉讼作为一审终审的制度,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新的涉诉涉法信访案件。大多数的基层法官顾虑由于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而产生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就希望由上一级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决,将矛盾推向上一级法院。因此,取消信访案件数量作为审判质量的考评的指标,建立更为科学的审判质量考评机制,基层法官对因适用小额诉讼产生涉诉涉法信访案件顾虑将会消除,将大大增加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率。
  (四)加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专项教育培训
  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不高与法官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不够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应对法官组织专项培训,让法官认识到小额诉讼制度是一种较为先进的制度,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减轻自身的工作压力,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快速实现,当事人就不会对司法丧失信心。对这一制度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我们的法官不再对这一制度采取谨慎、抵触的态度,不敢或者不愿适用小额程序来审理案件,而会勇于实践这一制度。

  四、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存在着一定的困境,但通过完善相关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的专门化,取消信访案件数量作为审判质量的考评的指标,加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专项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就能够走出这一困境,进而发挥其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方便当事人诉讼等方面的作用。



本文编号:8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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