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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禁诉命令的态度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9

  论文摘要 禁诉命令是英国法院执行选择法院协议的有力工具,但被欧洲法院以间接干涉外国法院管辖权从而违背《布鲁塞尔条例》的互信原则为由而禁止对《布鲁塞尔条例》成员国法院发布。作为推进民商事判决在全球和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的两大条约,《海牙公约》与《布鲁塞尔条例》目标一致,支持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手段也一致。被选法院和未被选法院都有权力根据《海牙公约》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进行审查,二者的权力互不干涉。此外,成员国法院间司法互信作为二者的基石也一致。因此,《海牙公约》也应同《布鲁塞尔条例》一样,禁止对成员国法院发布禁诉命令。

  论文关键词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 禁诉命令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司法互信

  一、问题的由来

  英国法院发布禁诉命令以执行仲裁协议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一项传统。 然而这一传统受到了欧洲法院的否定评价。欧洲法院认为,为了执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对《布鲁塞尔条例》成员国发布禁诉命令都是间接干涉外国法院管辖权从而违背《布鲁塞尔条例》的互信原则。欧洲法院认为禁诉命令不能促进布鲁塞尔体制目标的实现。首先,寻求这种禁令将会导致条约规定的受诉在先规则和关联诉讼规则这些专门机制失效;其次,会导致在条约没有规定的领域出现冲突。因为即便一个成员国法院发布了禁诉命令,另一成员国法院仍然做出判决的可能性不能被完全排除。此外,成员国间发布相互矛盾的禁令的可能性也不能被完全排除。
  欧盟批准后,《海牙公约》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与《布鲁塞尔条例》属于欧盟立法不同,《海牙公约》是作为全球性条约而起草的,但它们的目标、支持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主要手段是一致的。可以预见,英国法院将要面对的问题是:它能对《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发布禁诉命令来执行选择了英国法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吗?
  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将主要通过对比《海牙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分析《布鲁塞尔条例》禁止禁诉命令的理由是否同样适用于《海牙公约》,最后得出结论,,英国法院为执行选择了英国法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而对《海牙公约》成员国发布禁诉命令将同样构成对《海牙公约》的违反。

  二、对比《海牙公约》与《布鲁塞尔条例》

  《海牙公约》的前身是《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1999》,该草案在很多方面同《布鲁塞尔公约》一致,但由于各国管辖权规则差异太大,技术进步对管辖权规则的影响也还无法预料,草案没能通过。但谈判各方同意就分歧较小的领域,即根据选择法院协议行使管辖权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继续谈判,这才有了《海牙公约》。《海牙公约》在诸多核心问题上借鉴了布鲁塞尔体制的有益做法。
  (一)二者的目标和核心定义是一致的
  《海牙公约》在其序言中指出其目标是为国际法律机制提供确定性,保障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保障根据协议进行诉讼产生的判决得到承认和执行。《布鲁塞尔条例》在序言中表达了相同的目标。 二者都强调当事人选择法院的权利应得到尊重,被选择的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得到承认和执行,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所需的确定性,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二者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定义也一样。
  (二)二者的手段一致
  1.《海牙公约》对管辖权的分配。《海牙公约》第五条规定被选法院不仅有决定执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权力,也有行使这项权力的义务。 第六条则规定未被选法院必须中止或放弃程序。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无论是被选法院还是未被选法院,判断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法律都是选择法院协议所选择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这减少了不同法院对同一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存在不同理解的风险, 但也意味着根据《海牙公约》,未被选法院同样有不受干涉的审查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权力。因为为了决定将要中止的程序是否属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调整,未被选法院必须理解这个协议,在理解这个协议的时候,被选法院必须决定法律关系是什么,协议适用于何种争议。未被选法院必须决定贷款合同中的选择法院协议是否适用于侵权诉讼。 未被选择的法院可以拒绝执行选择法院协议,只要它在特定情形下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优先于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比如保护弱势当事人。这些责任体现在《海牙公约》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拒绝执行选择法院协议的情形中。
  总而言之,未被选择法院有准确适用《海牙公约》第六条的义务,其他法院不得对其进行直接或者间接干涉。
  2.《布鲁塞尔条例》对管辖权的分配。《布鲁塞尔条例》序言第二十条对判断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做了与《海牙公约》第五条相同的规定。序言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优先于受诉在先的规则,即未被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选择的法院受诉在先,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的案件被选择法院受诉在后时,受诉在先的法院必须中止诉讼,直到受诉在后法院宣告它自己没有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间订立了相互冲突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或者被选法院受诉在先,则仍应适用受诉在先规则。


  3.比较的结论。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海牙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对存在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时的管辖权分配是一致的,即:行使管辖权既是被选法院的权力又是被选法院的义务,同时,未被选择的法院也有权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约规定的条件,必须中止程序,但是,被选法院的程序不受未被选法院程序的影响。被选法院和未被选法院都有权力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进行审查,二者的权力互不干涉,但审查的标准是一致的。首先,审查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法律都是被选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包括冲突法;其次,严格按照条约的标准行使权力,不能依据条约规定情形以外的事由拒绝执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再次,尽管各国公共政策各不相同,但公共政策这一理由必须慎用。通过被选法院与未被选法院在条约的规定下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互相配合和信任,达到条约的目的。
  (三)互信原则是二者共同的基石
  互信原则在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被欧洲法院在Gasser案中首次阐述。欧洲法院指出“《布鲁塞尔公约》根基在于成员国间对彼此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的信任。正是这种互信使强制性的管辖权制度得以建立,在该制度下,在该条约范围内的法院被要求相互尊重并放弃适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国内法规则,以支持简化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互信原则的核心在于在条约的范围内,每一成员国法院都对解释和运用条约规定的管辖权规则享有平等的权威。” 司法沙文主义不是善意履行条约应有的态度。而且,冲突判决更多的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真实性。 《布鲁塞尔条例》代表着欧盟成员国间互信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它废除了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认证程序。互信同样是《海牙公约》的基础。《海牙公约》第八条规定被请求执行的法院应受判决来源国法院就确立其管辖权所做的事实认定的约束,而不得对被请求执行的判决中的实质问题进行审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被请求执行的法院成为判决来源国法院的上诉法院,也包含着对判决来源国法院事实认定能力的信任之意,包含着对判决来源国法院所在国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等法律制度的信任之意。成员国之间无互信,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就是空中楼阁。

  三、结论

  互信是《布鲁塞尔条例》的基石,同样也是《海牙公约》的基石。作为推进民商事判决在欧盟和全球自由流动的两大条约,二者目标一致;支持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手段也一致,被选法院和未被选法院的权力互不干涉。《海牙公约》应继承《布鲁塞尔条例》对干涉外国法院管辖权、动摇司法互信的禁诉命令的否定立场,这一解释也能从公约官方解释报告的修改历程中找到根据,以防止出现《海牙公约》成员国与《布鲁塞尔条例》成员国在执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时受到禁诉命令的“差别待遇”。



本文编号:8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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