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养老问题与政府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0
论文摘要 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现状是老年人口数量大,老龄化的速度很快,并且要快于经济的发展速度;未富先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此,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受到国家社会的日益关注。在今后的规划上,要确保及时性,要跟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老年人生活的需要。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相结合,可以利用我国现有养老保障等制度进行政策制定,并使得现有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政策的制定要有针对性,将养老资源合理配置。当政策发展完善、成熟,在适时将其法律化,确保长期有效的实施下去。
论文关键词 老龄化 养老 政府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将是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政府需要做好角色定位,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将好的政策转化为法律,使相关机制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一、问题引入
人口老龄化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它的指标是老年人口系数。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现状是:老年人口数量大,在1995年就已经达到了1.44亿;老龄化的速度很快,并且要快于经济的发展速度;未富先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此,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受到国家社会的日益关注。
二、我国当前存在的养老体系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养老分为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前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具有救济性质,入住门槛低、收费较低廉、条件相对优越,是老人及其子女的首选,但基于各种原因,公办养老机构会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后者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
在对各种养老方式进行单独把握后,总体上,我国现存的养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一方面,由于政府在资金投入上不足,以及社会团体等也没有对养老问题给予深度关注,所以,财政资金以及来自社会捐助的资金都缺少;另一方面,老年人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发病率上升、健康状况以及自理能力下降,带来收入减少、医疗费用却增加的不良经济状况;同时,由于资金的缺乏导致养老设施不健全,老人也难以享受到较为全面的服务,比如,缺少精神抚慰方面的服务。其次,养老总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养老床位总数偏低,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既存在“一床难求”,也存在“床位闲置”现象。最后,养老队伍专业化不足,护理人员存在巨大缺口,养老人才的培养跟不上养老发展的需求。
三、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
(一)背景——基本国情
一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一方面,我们肯定计划生育政策在当时是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有力举措,但另一发面,也引发了严重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二是“未富先老”现状,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基本在5000美元到1万美元,而我国进入老龄社会,人均GDP还不到1000美元。所以,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在个人(家庭)养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国家就应该发挥其主导者、服务者的角色,主动承担起使人民“老有所养”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在财政养老资源分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就应该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
(二)理论基础——福利行政
从有关养老方式出现的问题来看,深层原因还是政府没能定位好自己的角色,作为各种优势资源的拥有者,政府不应该将老年人的福利置于不顾,而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引导养老社会服务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所以,在充分认清自己的角色后,政府在养老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仅仅要体现在资源的充足供应与合理配置上,一系列养老保障计划的制定与制度建设也是其主导作用的要求。
四、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上主导作用的发挥
(一)加强立法
第一,我国法律对养老方式的规定可以说是空白的,而老龄化甚至更严重的日本则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护理保险法》等六项法律和法规。日本与我国同属亚洲国家,在人口老龄化方面具有较多相似之处,现阶段,其在养老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较为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现处在老龄化的初期,如果等到高峰期到来时再制定法律会因显得手忙脚乱。所以,我国不但要有整体上的法律对养老制度进行把握,同时,也要制定较为细致、完善的有关老年人养老的法律。
第二,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强调居家养老的主体性地位,但是,从已有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来看,,走的是“中央指导,地方立法”的路子,客观上形成了地区之间社会居家养老服务制度的不平衡,部门工作的不协调。因此,需要国家尽快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政策法规保障体系。
第三,在机构养老方面,面对公办养老机构问题繁多,众多民办养老机构的建立存在不少问题,都需要有相关法律去加以规范、监督,在责任承担上更要有系统、完善的法律规定。应当立法确立民营企业可以进入福利服务领域。通过各相关单行法的规定,消除民营企业进入福利服务领域的法律壁垒。
(二)做好规划
与日本政策发展相比,我国有关养老方式的政策规划的发展没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可循,我国的政策口号性过强,也因缺乏法律的强硬性,导致地方难以掌控,没有能够有效实施。所以,在今后的规划上,首先要确保及时性,要跟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老年人生活的需要。其次,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相结合,可以利用我国现有养老保障等制度进行政策制定,并使得现有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再次,政策的制定要有针对性,将养老资源合理配置。最后,当政策发展完善、成熟,在适时将其法律化,确保长期有效的实施下去。
(三)制度协调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一是主管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养老是一个社会福利问题,在我国,社会福利事务是由民政部主管。此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中国老龄协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负责一些相应的老年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设养老保险司,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等。这些机构在工作上应相互配合,协调,养老工作的完善落实涉及到多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的到位离不开各主管机关的相互配合。
二是综合行政的展开,即老年工作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要做好沟通、交流工作。例如,面对养老机构的扩建,国家无偿划拨土地,就要求与土地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将政策落到实处;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就要与国家税务机关协调;此外,在财政供给上、执照审批上还要会同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审批等工作。
2.发展养老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货币化养老服务是解决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的一种新探索,根据政府制定的特困老人养老补贴政策,补贴以“代币券”(如北京发放的养老助残券)的方式发放给特困老人,老人可以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培训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服务。
3.加强老年服务专业教育和培训:国家应加强全日制院校的老年服务专业教育,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养老管理与服务、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学等专业。国家财政应该把资金投入到有这些立项的医学院,开展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定期培训,建立对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费补贴制度。在养老领域推行专业社会工作者制度,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大力开发养老领域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岗位,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校社工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提升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和科学化管理水平方面的独特作用。
4.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效参与:投资兴建养老院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低、周期长的特点,民间资本对涉及这一领域的热情和意愿不高。考虑到市场的需求,而政府又限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够使其得以满足,这就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优势,在给予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下,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来运作,即所谓的“民办公助”,以解决一些想创立民办养老机构的有心人士、组织有心而力不足的困境。
本文编号:8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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