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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音乐教育之主体性

发布时间:2021-07-15 07:24
  本文旨在从国家层面、民族层面、地域层面、个体层面对传统音乐教育当中的主体性进行探讨,分别以国家作为传统音乐中的"大我",民族、地域作为传统音乐当中的"小我",和个体的我为主体,从中国特殊的多民族国家出发,梳理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以及地域认同、个体认同形成的文化认同、文化自觉,从而达到文化自信的文化教育过程,做好中国传统音乐教育中的"源"与"流"。 

【文章来源】:北方音乐. 2018,38(2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层面的文化认同
二、民族层面的文化认同
三、地域层面的文化认同
四、个体层面的文化认同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问题纵横谈[J]. 赵书峰.  云南艺术学院学报. 2017(01)
[2]中国传统音乐活态资源的建设与应用[J]. 杨红.  中国音乐. 2013(04)
[3]论“传统”的现代性变迁——一种社会学视野[J]. 郑杭生.  学习与实践. 2012(01)
[4]文化认同——音乐人类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视角[J]. 胡斌.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2010(03)
[5]论大传统和小传统概念的时间意义[J]. 宋雷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2)
[6]论社会建设与“软实力”的培育——一种“大传统”和“小传统”的社会学视野[J]. 郑杭生.  社会科学战线. 2008(10)
[7]学校艺术教育传承——中国维吾尔木卡姆当代保存的重要手段[J]. 赵塔里木.  中国音乐. 2007(02)
[8]文明势能的高低和文明交流的倾向──兼及“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反馈互动[J]. 牛龙菲.  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 2000(03)



本文编号:328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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