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23-10-16 20:59
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出现新的情况,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理由各式各样,法定离婚理由备受关注。我国《婚姻法》对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到宽的过程,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但法定离婚的理由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有些离婚法定理由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将从离婚法定理由的几个层面作一试论。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概述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不足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
(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
三、离婚法定理由制度立法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局限性, 不能概括离婚原因的全部现象在立法取向上, 离婚理由应相对宽泛和自由
(二) 将“共同生活难以维持, 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文编号:385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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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概述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不足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
(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
三、离婚法定理由制度立法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局限性, 不能概括离婚原因的全部现象在立法取向上, 离婚理由应相对宽泛和自由
(二) 将“共同生活难以维持, 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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