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及其责任追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0-12-26 00:47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在认定村委会、村民小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时,应当与时俱进,采用刑民交叉视角,借助《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之间寻求平衡,并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于追究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基于150份法院裁判文书的分析[J]. 姜保忠,姜新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单位犯罪中主体范围及单位意志的考察[J]. 王中义. 人民司法(案例). 2016(26)
[3]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J]. 王路真. 人民司法. 2011(06)
[4]村民小组也是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的主体[J]. 张海峰. 湖南林业. 2003(09)
本文编号:2938704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基于150份法院裁判文书的分析[J]. 姜保忠,姜新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单位犯罪中主体范围及单位意志的考察[J]. 王中义. 人民司法(案例). 2016(26)
[3]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J]. 王路真. 人民司法. 2011(06)
[4]村民小组也是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的主体[J]. 张海峰. 湖南林业. 2003(09)
本文编号:293870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38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