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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与刑罚权的界分与衔接

发布时间:2021-07-02 19:37
  监察权是一种集政治性、法律性、预防性和惩戒性于一身的新型权力体系。作为反腐败的两种惩戒方式,监察权和刑罚权虽存在差异,在本质属性等方面却有一致性。监察权与刑罚权在反腐败工作的不同阶段相互配合、不可或缺,两种惩戒权的并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实现主体身份、管辖模式、惩戒手段等全方位的衔接和良性互动,进而实现反腐败工作的高质量法治化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1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权的多面性
    (一)监察权是一种新型权力体系
    (二)监察权具有政治性
    (三)监察权具有法律性
    (四)监察权兼具预防性和惩戒性
二、腐败惩戒中的监察权与刑罚权
    (一)监察权与刑罚权的差异
        1. 干预的理念不同。
        2. 惩戒的目的不同。
        3. 运用的手段不同。
    (二)监察权与刑罚权的一致性
三、监察权与刑罚权的相互衔接
    (一)主体身份的衔接: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
    (二)管辖模式的衔接: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
    (三)惩戒手段的衔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刑罚处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J]. 魏昌东.  法学. 2017(03)
[2]刑法的功能贫困——惩治腐败的阶段性思考[J]. 孙万怀.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04)



本文编号:326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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