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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争议问题的疏解——以新司法解释颁行为契机

发布时间:2023-11-12 14:03
  《刑法修正案(九)》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来争议不断,司法实务对此罪名的适用出现偏误和泛化现象,归根结底在于对此罪法益、实行行为、行为竞合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阙如。此罪法益是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双重管理秩序,采取的是"预备行为正犯化"和"直接实行行为"达到预防和控制的双层立法模式。新颁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犯罪"是犯罪行为和即将可能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及"情节严重"具体认定标准的理解适用,严格提早从小入罪。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争议案件引发的思考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保护法益的认定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法性质的释明
    (二)“违法犯罪”的认定
    (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理解适用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文编号:386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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