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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4-11-02 14:34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裁判规则和证明责任规范,这就导致实践中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倒置"情形存在诸多误解以及法律适用"不协调"的问题。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私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不利于"双方平等对抗"诉讼构造的建立。另外,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还存在漏洞,缺少了对于主观要件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的规定。基于以上问题,建立统一的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厘清"证明责任倒置"情形的定义,构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重要途径。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二)证明责任倒置概述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
    (二)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理解错误
        1. 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情形
        2. 证明责任并未发生倒置
    (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私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符合“两造平等”的原理
    (四)缺乏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完善
    (一)厘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情形
    (二)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情形的问题
    (三)关于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原告对于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的证明需达到何种标准的问题
    (四)关于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下,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是否应适用相同证明责任规则



本文编号:400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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