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从一则案例谈起
发布时间:2017-11-17 09:06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从一则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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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诉讼利益的实现。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表述,并且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实务中法院出于对法条理解的不同及保守主义倾向,对应该保全的财产不敢保全,不予保全,人为增加了原告的诉讼风险和难度,对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应该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不仅包括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也应视案情包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财产的保全,不仅包括诉讼请求中直接涉及的财产范围,还应该包括和诉讼请求有牵连的相关财产。
【作者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分类号】:D925.1;D920.5
【正文快照】: ——从一则案例谈起一、相关案例原告李某是美籍华人,2007年在江苏省某市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美中科技有限公司(一人公司),2012年李某作为被告在河南的一起诉讼中一审二审均败诉,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河南法院在诉讼中查封了李某在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该查封查封期限到期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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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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