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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团立法的演进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8-01-22 15:34

  本文关键词: 社团立法 社会团体 社团法制建设 出处:《学术交流》2014年07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当代中国社团立法发轫于清朝末期,经过北洋政府时期政府鼓励与限制下的推进,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以相对稳定。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结社集会律》阐释了结社、集会的定义,规范了结社程序以及官方管理、监督、取缔结社、集会条件等规定,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社团基本法雏形的法律,为社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1914年,北洋政府在机械模仿《结社集会律》的基础上稍作完善,颁布了《治安警察法》。其后经历若干变迁,于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社团立法渐趋稳定。当代中国社团法制建设应总结和借鉴近代社团立法的有益经验,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以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为立法根本,以拟定社团组织相关实体法、制定统一社团组织为主要切入点,着力提高立法技术,并在实践中使其完善和执行。
[Abstract]:At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ty was encouraged and restric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North American government , and finally , it was relatively stable in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

【作者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分类号】:D929;K25
【正文快照】: 社会团体是为社会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满足特定群体公共需求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保障和载体,是协调政府与民众关系的现实桥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迫切要求,社会组织发展问题已然

本文编号:145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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