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父母照顾权的国家监督机制——南京两幼女被饿死事件引起的法律思考
本文关键词: 国家监督 监护权 德国法 家庭法 出处:《青年探索》2014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国家机构对父母责任的监督义务,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德国家庭法院在青少年局的协助下监督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并采取干预措施,对父母代理权和离婚后的照顾权分配可以主动干预。当未成年子女在身体上、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或者财产利益受到危害时,德国家庭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1666条采取干预措施。干预措施不仅对父母有约束力,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青少年局可以直接提出诉讼,要求法院采取干预措施排除对子女最佳利益的侵害,还可以不经法院直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Abstract]:The German basic Law establishes the duty of State institutions to monitor parental responsibilities.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best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the German Family Cour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the Youth Bureau, supervises the exercise of parental care rights and interventions. The distribution of parental agency and care rights after divorce may be actively interfered when the best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are endangered physically, mentally or mentally, or when property interests are endangered. The German Family Court shall interven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666 of the Civil Code. The intervention shall be binding not only on the parents but also on the third party. Court intervention is required to exclude violations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nd 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may be taken without the court.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湖南省教育厅项目“身份契约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C0211)阶段性成果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分类号】:D951.6
【正文快照】: 2013年6月22日发生在南京的两幼女被饿死事件,[1]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甚至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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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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