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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法律文化历史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24 21:30

  本文关键词: 中国 俄罗斯 法律文化 比较 出处:《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本文对中俄法律体系的比较,将从法律特色、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体系发展的未来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概览中俄的历史发展进程,不难发现这两个国家的历史存在着相似的四个阶段:历史的起源时期、封建时期、新思想冲击时期和新稳定时期。当下中俄两国法律体系都具带有“转型”的特点,但又各有各的特色。俄罗斯法律在总体上仍属大陆法系,在保持其自身法律传统的同时,受英美法系影响,开始注重陪审团制度、判例制度。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在2011年3月时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完成,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导致中国法律体系远未达到“定性”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中国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有制为基础;二、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三、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中国拥有56个民族,疆域旷阔,地区发展差异巨大,为了使国家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中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国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一分层体系下宪法起统帅作用,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四、体现了继承中国优秀法律传统与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统一。一方面,中国继承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五、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五个方面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表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本质的不同。中国法律除了强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外,同时也强调“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提出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强调个体特征。与中国相比,俄罗斯则完全不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作为其主要继承着,在国内法治上也强调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但其宪法明确规定了去意识形态化的宗旨。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一个复杂概念,各国对它的定义往往因为法系不同、国情不同而千差万别,学者们也很难达成一致。就中国而言,2011年3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俄罗斯的法律体系构成与其实行的联邦制国家结构有关。俄罗斯立法体系上分为联邦立法体系、加盟主体立法体系两个独立部分。中俄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国际法在两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俄罗斯宪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为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且,如果国内某部法律条文所规定内容与俄罗斯政府已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向出入、矛盾时,甚至要抛弃国内法,适用国家法,这实际上确立了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中俄两国法律都从原苏联法律体系脱胎而来,经过变革之后表现出各自特色。中国法律突出“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强调“中国特色”,表明其法律发展摆脱前苏联影响的倾向,中国的法律体系即不同于坚持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前苏联模式,也不同于原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主义模式,更不同于与之相对立的资本主义模式。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已经彻底抛弃了社会主义一系列法律理论,基本采用了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并着力挖掘、融合十月革命之前的民族文化传统。如前所述,中俄两国都处于社会改革的转型期,两国社会政治、经济结构都处于改革的变动之中,尤其是中国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处于深水区。由于俄罗斯在苏联解体时采取休克疗法,改革较为彻底,目前其成为法发展较为成熟,法典化程度高,虽然立法技术和政策导向还存在缺陷,但总的来说其立法实践、立法经验已基本成熟。构建适合国情的资本主义法律原则、市民法体系,在现有法治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相信俄罗斯在未来终会建成符合其国情的法律体系。正如梅德为杰夫曾说俄罗斯“法律体系正处于发展状态,正在完善,这一过程还需要很长时间,直到我们自己确信,它已经符合我们对于俄罗斯这样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已7)于完善的观念的时候。”中国的法律体现了立法中心主义色彩。有些中国法理学者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立法机关则把法律体系界定为,“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充满了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一种理性主义的思路。由于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大,这种侧重于静态层面,排除立法、司法、国际法等因素,是一种简化处理,但会损害法律体系的完整价值和作用。而俄罗斯,一系列联邦宪法性法律的通过,在实际上限制了联邦主体独立法律调整的可能性,甚至限制了联邦主体对其专门管辖对象独立法律调整的可能性。中国法律体系虽已建成,但仍需要发展完善。所谓中国“特色”实际上也仍在发展中,比如中国的民法典到目前为止就仍没制定出来。民法典作为调整公民日程生活的重要规范,对国家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社会结构定型的重要标志。虽然中国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但这一过程显得异常曲折,可以预见其民法典各分编的出台必将也要经历复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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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0.0;D95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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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琳;;论中俄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以法典编纂为研究视角[J];东疆学刊;2011年01期

2 李桂林;;法律与发展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发展[J];江淮论坛;2010年03期

3 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J];中国法学;2009年02期

4 黄文艺;;法律体系形象之解构与重构[J];法学;2008年02期



本文编号:153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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