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教育尺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9-17 10:49
【摘要】:法,乃尺度之规。法除了本质尺度外,还应有多种质的尺度。教育尺度不仅是法所存有的,而且是法所必需的尺度,全民守法的教育需要、人类关联的实践、法学研究、学术发展和法治评估等都需要建构教育尺度。然而,在现实中这样的尺度却被遮蔽了或者事实上缺席了。开展法的教育尺度研究就是要弥补这种理论缺陷和实践不足。本研究论文在“人的可塑性”和“人的教育规范需要”两个理论前设的基础上展开,运用哲学、法学、教育学,尤其是尺度理论,对法的教育尺度进行了总括性、框架式地论证和探讨,力图形成法的教育尺度理论,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具体政策的教育学建议等。“研究设计”是研究论文的铺垫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绪言”中作了交代,主要是确立研究起点,对尺度与教育尺度、法与法的教育研究等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对研究的目标、内容、方法、框架和拟创新点等进行设计,采取法哲学思辩、法概念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尺度分析、法教育学分析等方法,将研究任务锁定在对法的教育规定性的探究上,这种规定性包括教育之维、教育之质、教育之量等方面。“立论分析”是研究论文的基础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第一章立论分析——确证教育尺度的法学适用”中进行了阐释,先是对“法”和“教育尺度”的意义域进行探讨,旨在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接着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教育尺度对于法来说是拥有的,也是必需的,旨在回答“为什么”的问题。“第一节法的意义场域”对法的历史性嬗变、法观念的衍生性变革、法意义场域的框架性建构等作了阐释。综合自然法、规范法、活的法、互联法等法观念,从效力来源、主要矛盾、支撑依据、存在状态、本质特性等几个方面勾勒出法的“意义场域”。“第二节本体论中的教育尺度”对“尺度”的概念谱系,教育尺度的意涵与关系、适用与类型、宗旨与价值等进行了探讨。在批判已有概念学说基础上,论述了“教育尺度是教育质与量的规定性”,其核心价值是“通过教育这一途径促进并实现人的生命发展和幸福生存”,以及与“发展尺度”、“教育学尺度”等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教育尺度进行了分类,按照范围大小可以分为教育大尺度、教育中尺度、教育小尺度;按照指向范畴,可以分为教育事理尺度、教育行为尺度、教育认识尺度;按照抽象程度可以分为原理性尺度、规则性尺度、指标性尺度;按照结构形态可以分为全要素尺度、摘要尺度和单一尺度;按照价值定位还可以分为个人主义教育尺度、普遍主义教育尺度等多种价值尺度。“第三节教育尺度的法之价值”从应然之理、欠缺之因、必然之果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为法建构教育尺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由于教育属性是法的质性,法包含教育变量,“教育”与“法”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教育尺度是法应该存有的本征尺度。但由于尺度政治博弈、法制传统断裂、法治建设失误、教育学科地位不高和法学研究缺憾等原因,教育事理尺度被遮蔽了,教育行为尺度缺位了,教育认识尺度缺席了。为法建构教育尺度,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人本要求的迫切需要、网络治理的现实要求,也是法演进史的逻辑展开、法治文明的基本走势。“尺度建构”是研究论文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第二章尺度建构——健全法的教育尺度体系”中进行了探讨,主要阐释了法的教育事理尺度、教育行为尺度和教育认识尺度的具体内容,旨在回答教育尺度“怎么样的”的问题。“第一节法的教育事理尺度:教育在场的法学原理”论述了五条法教育事理尺度。“法依托教育实现社会认知兼容”是其基础性尺度,要尊重认知基础、掌握教育主导权、教育为主、教育形塑法观念和行为、教育促进法治文明等。“法与教育形成同构共生关系”是其结构性尺度,法和教育在权利与义务中共在,人的受教育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在组织与制度上同构,要坚持法治机构和组织、法规范和制度、法治组织和制度的互动等有利于发挥教育功能的原则;在人的心理与行为中形成协同关系,要坚持情理法结合、知行合一、教导与规训结合、精神疏导与物理限制结合等原则。“社会的法要求转化成教育上合理的影响”是其过程性尺度,将社会的法要求转化成为具有教育属性的法规范文本,并将法规范文本转化为人们行为,是法的实践中两次重要的教育转化。使用教育转化技术时,要坚持以人的规范性发展为中心、问题针对性、信息一致性、可重复使用、设计与再设计相结合等原则。“不同法域具有不同的教育特性”是其生态性尺度,要强化公法的权力规制教育特性,私法的意思自治教育特性,社会法的社群理性教育特性。“社会成员互喻共享法系统”是其发展性尺度,“互喻共育”要坚持公开、主导、解释、服务等原则,服务共享要坚持全民性、全面性、历史性和针对性等原则。“第二节法的教育行为尺度:法治实践的教育重构”阐述了五个方面的教育行为尺度。“教育原理蕴于规范文本中”是其基础性尺度,要将法规范文本变成良好的教育文本,必须基于教育基础、完善教育规定、凸显教育功能。“教育机构化于法的组织中”是其结构性尺度,要推动教育专门机构功能化、教育协同机构常态化和教育混合机构专业化。“教育活动寓于法的运行中”是其过程性尺度,要提升公民权和公民意识、建立对话制度和制度体系、搭建数据平台和服务系统、推动多主体对话和对话教育。“教育指数存于法治评估中”是其自省性尺度,评估指数中应有法律法规的教育匹配度、法治实践的教育伴随性、法律法规教育的大众效度、教育预防和改造罪犯的成功率、社会正义的教育促进性等内容。“教育思维融于法治改革中”是其变革性尺度,要突出抓好内隐的心际法治、确立“教育人”法律地位、大力培育公民的法性人格、推动民间社会法治教育、切实改革法的教育方式。“第三节法的教育认识尺度:法学研究的教育范式”阐述了法学研究教育范式的规定性。其理论立场是“教谕人的立场”。目标关怀是教谕人,促进人的规范性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划设研究边界、建立尺度体系、设定教育现实尺度、进行衡量分析、开展推论演绎是其研究的逻辑路径。法学理论、教育学理论和尺度理论为其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根基。认知方法有教育性描述、教育式量度、教育学分析、教育系统性建构等。这种研究范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实现了现实论与认识论、事物质与量、教育视角与尺度理论、教育学与法学等不同层面的统一。“关系处理”是研究论文的延伸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第三章关系处理——找准法尺度中的教育站位”中进行了阐释。系统回答了法的教育尺度与法的本质尺度、与其他质的尺度,以及法的教育尺度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旨在回答“怎么样”及其处理的问题。“第一节法的本质尺度与法的教育尺度”阐述了关系法的本质尺度与法的教育尺度是网络纠缠、限定服从、深化认识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法的教育尺度服从、服务于法的本质尺度,法的本质尺度限定、指导法的教育尺度。“第二节法的教育尺度与其他质的尺度”阐述了不同层面的法教育尺度在法多种尺度中的位置、关系和作为。教育事理尺度是社会多尺度中平等的一员,其独特性在于教育规定性,其实际地位由教育实践与其他社会实践的关系所决定,尤其是尺度政治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法的教育行为尺度要从社会整体法益出发,注重法学多种尺度的耦合、衡平和调适。法的教育认识尺度的站位由法学、教育学等多种理论所决定的。建立在法的不同认识尺度上的法学和法学交叉学科,在对象视域上,有着独立而关联的“作业面”;在逻辑框架上,有着不同而相互支撑的内在结构;在方法选择上,有共性也有个性的使用逻辑。“第三节法的教育尺度层面与关系”阐述了法的教育事理尺度、法的教育行为尺度、法的教育认识尺度之间的关系。认为,他们之间是一种依存、能动和对话关系。三个层面尺度的整合形成更高层面的法的教育尺度,法的教育尺度与法的本质尺度、其他质的尺度在更高层面的整合形成法的尺度体系。“论文作结”是研究论文的总结性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结语”中,主要结论有:法是一个“道”“理”“存”“在”的意义世界;教育尺度是教育质与量的规定性;法的教育尺度是法质的尺度中根本性、内生性、泛在性和导向性的尺度,与法的本质尺度、其他质的尺度内在关联;法事实上拥有教育事理尺度;法的教育行为尺度是需要强化建设的现实尺度;法的教育认识尺度是法学研究的教育范式;“法的本质尺度+教育认识尺度”是法学和教育学交叉学科的逻辑起点,法教育学关注法的教育转化,与教育法学具有交叉关系。法的教育尺度理论对全民守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据此附录列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具体政策的36条教育学建议。法的教育尺度研究是法教育学基础问题的研究。深化这项研究,可以在深入具体法域和部门法、建构法教育学和探索法的教育尺度与其他尺度在理论上的互洽、在实践上的融合上下功夫。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0-052
,
本文编号:2245613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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