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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与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8-10-17 19:27
【摘要】: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进步,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代社会的表征。因此,社会迫切需要人们从风险的视角出发,反省社会发展的模式,掌握实践活动的负面效应,了解社会发展的副产品,揭示当代社会风险的特性及其产生的根源,探索“风险社会”的出路。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法律亟需变革以应对因“风险社会”降临所产生的新的社会秩序,作为推动法律变革的动力源泉,法律观念的变革更是迫在眉睫。 近现代以来,很多学者对现代社会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以贝克、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正是他们中的一员。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于1986年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在该书中,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指出了现代社会正在向风险社会转变。随后,著名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补充,其他的一些社会理论学家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在风险社会理论看来,现代社会正处于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过程中,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危机。本文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从“风险”的角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现代社会,尤其是中国现代社会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风险社会”存在着四大特征,,中国社会正处于风险高发时期。这一分析无疑是具有着双重意义:从理论意义上来看,总结风险社会的特点,寻找法律观念的变革方向,有助于丰富法律理论的观点和内容,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与创新;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法律观念的变革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走向。在对现代社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剖析了现代社会法律观念的不足,对中国法律观念的变革提出了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内容、回应,进而对中国社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中国正处于风险高发的时期;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风险社会的特点及我国社会风险的现状;第三部分研究风险社会给权利观念带来的变革;第四部分研究了风险社会给权力观念带来的变革;第五部分研究了风险社会给立法观念带来的变革。 第一部分:前言。风险社会理论是对现代化、工业化的一种反思理论,目的是要通过“风险”视角观察社会,了解社会,进而对社会进行重构、改良。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这一理论无疑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观察视角、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一个不容忽视的思想意识。以这一理论为基础,本文对中国社会风险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中国正处于风险高发时期,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亟需转变的结论。 第二部分:风险社会的特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中就出现了许多观察和审视社会发展的视角,如知识、信息、社会生产等,并且相应的产生了“后工业社会”、“后资本主义社会”、“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等新概念,这些概念的产生丰富社会理论研究的范式。从“风险”的视角来看,“风险社会”也是一种社会形态。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风险就一直与人类相伴,但是直到今天,人们才提出了“风险”的视角,研究社会,并得出了现代社会正在向“风险社会”过渡的结论。为了研究我国法律观念转变的方向与思路,本文通过借鉴风险社会理论,对现代社会风险进行了实际分析,进而从现代社会的风险形态、意识状态,理性维度、制度建设四个角度,对“风险社会”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即人造风险成为了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制度发生危机,科技理性发生了异化,风险意识普遍缺失。通过对这些特点的总结分析,为论述我国权利观念、权力观念、立法观念的转变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 第三部分:风险社会与权利观念的转变。现代社会的风险必然导致权利观念发生转变。传统的权利观念以社会需求为基础,以制衡权力为目的,以对抗为手段,以国内保护为主要方式。但是在现代,由于风险的改变,这些权利观念都需要发生相应的转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首先,权利的核心观念一直都处于变动之中的,并先后经历了“自由”、“平等”、“发展”三个核心观念的转变。在风险社会中,由于“人造风险”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这使得社会的安全环境发生了恶化,人类对“安全”的需求明显增强,就迫使权利的核心观念从“发展”向“安全”进行转变。其次,为了适应以权利治理风险的目的,需要改变权利的目的,变制约为合作,使权利主体积极参与到权力的运行中,形成社会合力,治理风险;再次,为了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需要用我国的和谐文化改造权利的对抗观念,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进而减少不必要的对抗所引起的资源浪费;最后,随着全球社会关于风险治理共识的达成,权利的保护也必将适应风险全球化的发展,形成国内、国际保护并重的权利观。 第四部分:风险社会与权力观念的转变。在很多人的眼里,权力一直都是“恶”的象征,一直都是防范、制约的对象。但是在风险社会中,人们关于权力的观念也需要发生相应的转变。首先,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能力有了大幅的提升。因此,当前的社会已经不再是物质匮乏的社会,“以权谋私”的权力属性也逐渐失去诱惑力,统治型权力存在的基础变得薄弱。但是现代社会风险的产生,使得人类社会在解除了物质匮乏的威胁之后又有了新的危机。为了应对这种危机,权力的目标将是风险治理,所以权力的属性将发生变化,即从统治职能向治理职能转变。其次,传统社会中,权力只属于政府。在风险社会中,由于政府权力存在着不能触及的角落,不方便管理的地方,所以仅仅依靠政府权力难以使风险治理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为了有效的治理风险,权力的持有主体将会从政府向社会转移,体现在观念上就是从一元权力观到多元权力观的转变。再次,在贝克看来,现代社会是“全球风险社会”。在这种社会的形态中,民族国家治理风险的能力有限,所以需要权力观念进行变革,需要民族国家联合起来,形成超国家的组织、超国家权力,使权力超越空间的限制,有效地治理风险。 第五部分:风险社会与立法观念的转变。如果说,古典工业社会制度是现代风险产生的始作俑者,那么法制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所以要治理风险就需要立法观念进行转变。首先,通过对比,本文认为古典工业社会的立法观念是一种简单的立法观念,这一观念的特点是仅仅考虑社会的发展因素,忽略环境因素,秉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忽略生态系统,所以导致了社会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分离,“人造风险”的产生,“风险社会”的降临。为了治理风险,立法观念首先就需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改变简单的立法观念,树立可持续的立法观念,丰富立法理论的内涵。其次,由于“人造风险”治理难度较大,而安全需求增大,所以治理风险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这就需要立法主体多元化,能够表达社情、民意。再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都坚持粗放的立法观念,但是在风险社会中,这一观念已经明显不合时宜,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观念向精细化立法观念转变。最后,面对已经降临的风险与还处于萌芽状态的“人造风险”,我国需要改变风险治理的观念,从传统风险治理的立法观向现代风险治理的立法观的转变。立法的观念也需要适应现代风险的特点,改变传统的治理方式,融合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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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7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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