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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由美国修订关税法引出的反贸易保护之财税法对策

发布时间:2019-07-19 20:50
【摘要】:贸易保护被认为是保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调节收支、平衡贸易逆差的重要手段。当前世界正处于危机过后的经济恢复期,所以贸易保护必然会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产品产业,发展国内经济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份额的不断提高,导致我国成为新一轮贸易保护的主要指向国,尤其是作为我国最大贸易出口国的美国更是以修改关税法为手段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美国以修改关税法来实施贸易保护更是不符合WTO规则和立法所必需的时代性和全球性的要求,这是滥用国家权力来获取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做法,是不正当的。由于我国经济起步较晚,经济增长对出口贸易的依存度很高,出口贸易在我国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那么外国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则必然会引起中国出口总额的下降,进而势必引起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同时,我国目前正处于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化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正处于产品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扩大的贸易保护政策,势必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所以无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完善我国财税法反贸易保护制度都是很必要的。我国在应对贸易保护危机时运用了诸如政府采购、税收等多种财税法制度以及一些财税法辅助措施,但是我国的财税法不管是财税法制度的本身或者与反贸易保护相关的部门法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譬如财税法制本身的权力行使和程序保障等问题,相关部门法如政府采购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在应对贸易保护时也同样出现一些诸如无法与国际经济发展模式相匹配等问题。由于我国财税法制本身具有的调控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并分析外国在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时运用的财税法手段,我们是可以在WTO相关精神的指导下以及WTO规则赋予我们的权利框架内,完善并运用我国的财税法制反贸易保护的。运用财税法反贸易保护主要从反制性手段和内生性手段两个大的方面入手,反制性手段主要是一种针对机制,是对国外贸易保护的一种直接回应,是以消耗对方以达到平衡的反贸易保护手段;而内生性手段则主要是一种积极的财税政策,是通过自身的发展来实现平衡的反贸易保护手段。这样,,我们既可以在相关制度规则的允许下实施反制措施,又可以运用财税法促进自身的发展,扩大内需的同时扩大外销,各部分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对反贸易保护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71.2;DD91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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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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