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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3-21 21:15
【摘要】: “无讼息争”的理念在我国历来被推崇,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价值追求,经过历代统治者强化之后,成为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流精神。但是对于“无讼”境界的过度追求以及后人对于先哲“无讼”本意的曲解,“无讼”思想麻痹了百姓对于自身权利的渴望,司法黑暗使百姓的权利主张难于实现,千百年来,百姓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不敢寻求法律保护,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顿挫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精神,是造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当前新形势下所出现的问题已经不是民众不敢主张权利,而是诉讼率的过度攀升造成社会矛盾加剧。调解制度不健全、社会的价值取向的扭曲和法治主义思潮西化导致对诉讼的推崇和对调解的轻视等其实都不是法制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古代历来推崇的“无讼”与和谐之道恰恰可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民间调解制度,拨正社会混乱的价值取向,倡导适合我们社会发展的法律思想导向,减少不必要的讼争。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不一定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我们制备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是通过此来鼓励老百姓打官司,而是更加明确的划分权利与义务,希望能够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同时,我们应当建立起完备而发达的调解机制,争取使得纠纷在对簿公堂之前就得以解决。“无讼”并不等于“无法”。当然,出现纠纷和摩擦之后诉诸于公堂之上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是最后一道防线,就更加要求我们要把法律制度建设好。这样,当前面几道防线不能够解决好问题的时候,诉讼就能够最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江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戚平;论儒家的“无讼”思想[D];新疆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9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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