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甘肃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19:14
【摘要】:土地在中国古代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百姓的立命安身之所,买卖土地是件慎重的大事,必须立有书面的契约。这些遗留下来的土地买卖契约是研究古代社会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第一手资料,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现实。论文以庆阳市档案局一批保存完好、类型丰富的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为材料,研究以下几个问题: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交易过程中为何会产生如此多样的契约文书?这些不同类型的契约文书具体格式有何不同?契约文书的构成要件有何特色?反映了怎样的时代背景?以及对我国现代法治有何借鉴?带着这些疑问,本文对清代甘肃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进行了分析研究。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详细介绍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等;第二部分从清代之前和清代两方面简洁叙述我国古代土地买卖契约制度;第三部分重点叙述了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类型、具体格式、构成要件等,同时总结契约文书反映的特点;第四部分是对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思考,首先,总结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所反映的时代问题,分析清代土地兼并进一步加剧和土地买卖中律例规定与实践相分离的情形,最后,本着立足现实的原则探讨了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对现代的启示。
【图文】:
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清代甘肃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研究(画押),酒食画字房头一切在内,地内跟粮五分,其价当日交足,不欠少,日后亲房人等争说,卖主(画押)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为证。地媒人 刘伯牛(画押)王圣乡(画押)亲房人 刘居周(画押)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七日 立约代书人 王占猷(画押)
图 2.2 嘉庆七年四月二十五罗永公卖地红契及契尾从上可以看出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的契尾由甘肃省布政司印发,并预钤司印,分前后两半幅,前幅与土地买卖契约合并钤印,由业主(买主)收执,后幅和季册一起送布政司核查。清代其他一些地区印发的契尾中写有一段文字用来警示百姓和警告官吏,警示百姓不粘契尾(即不投税)的严重后果,,警告官吏不得私自隐瞒盘剥,如江苏布政使司刷颁的契尾中印有“俏有不肖官吏,希图侵隐,察出照例参处。如小民贪减税银,甘印白契,不请粘给契尾者,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例治罪,产业半没入官。”1甘肃省印发的契尾没有类似规定,内容篇幅短小简洁,百姓投税时只需填写买卖双方姓名、标的物大小、契价、纳税数额等内容,方便管理,便于有效完成契税征收。为直观地展现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红契与对应契尾的对应情况,笔者整理归纳下表。可以看出有红契对应的契尾共 17 件,其中嘉庆年间 15 件,1全文为江苏布政使司刷颁的契尾,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9
【图文】:
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清代甘肃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研究(画押),酒食画字房头一切在内,地内跟粮五分,其价当日交足,不欠少,日后亲房人等争说,卖主(画押)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为证。地媒人 刘伯牛(画押)王圣乡(画押)亲房人 刘居周(画押)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七日 立约代书人 王占猷(画押)
图 2.2 嘉庆七年四月二十五罗永公卖地红契及契尾从上可以看出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的契尾由甘肃省布政司印发,并预钤司印,分前后两半幅,前幅与土地买卖契约合并钤印,由业主(买主)收执,后幅和季册一起送布政司核查。清代其他一些地区印发的契尾中写有一段文字用来警示百姓和警告官吏,警示百姓不粘契尾(即不投税)的严重后果,,警告官吏不得私自隐瞒盘剥,如江苏布政使司刷颁的契尾中印有“俏有不肖官吏,希图侵隐,察出照例参处。如小民贪减税银,甘印白契,不请粘给契尾者,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例治罪,产业半没入官。”1甘肃省印发的契尾没有类似规定,内容篇幅短小简洁,百姓投税时只需填写买卖双方姓名、标的物大小、契价、纳税数额等内容,方便管理,便于有效完成契税征收。为直观地展现清代镇原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红契与对应契尾的对应情况,笔者整理归纳下表。可以看出有红契对应的契尾共 17 件,其中嘉庆年间 15 件,1全文为江苏布政使司刷颁的契尾,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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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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