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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兹尼克的法律自然主义及其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3-23 02:09
【摘要】: 塞尔兹尼克法律自然主义是针对布莱克“纯粹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主张及其不足而提出的。本文从塞尔兹尼克对布莱克“纯粹法律社会学”的批判入手,详细分析了塞尔兹尼克法律自然主义提出的理论背景。正是在这一特定的理论背景之下,我们看到了塞尔兹尼克把对理想要素的研究引入到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我进而探究了法律自然主义的哲学根基即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在分析过程中我把注意力集中在两点上:“经验”一词在杜威理论中的涵义和自然主义在伦理学中的理论地位。在阐明塞尔兹尼克法律自然主义的理论背景之后,我结合其提出的法律三个阶段特别是回应型法的相关内容,阐释了法律自然主义和回应型法的关系——回应型法即是法律自然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在文章最后我尝试性地探讨了法律自然主义对中国法学的一些启示,指出其对中国法学可能具有的借鉴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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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莉;功利主义伦理学与实用主义伦理学比较初探[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年03期

2 马如俊;;自然主义伦理学中的“善”[J];道德与文明;2006年01期

3 杨寿堪;杜威反传统的经验自然主义哲学——《经验与自然》基本思想述评[J];人文杂志;2003年05期



本文编号:25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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