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同意搜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8 08:34
【摘要】: 同意搜查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存在,但数美国的理论与实践最为发达。在美国,大多数无证搜查都是以同意搜查的方式进行的,同意搜查制度成为美国法律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同意搜查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和合理根据的例外,在同意之下进行的搜查并不违宪。本文主要以美国联邦法院及州法院涉及同意搜查制度的重要判例和学者们的论文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介绍同意搜查制度的基本内容、相关规则、理论发展及其在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中存在的争论及发展趋势。 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对同意搜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存在意义进行评析。首先,对同意搜查制度进行法律定位,阐明其与宪法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随后,讨论同意搜查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同意搜查具有协调警察执法需要与个人隐私保障的功能。最后,指出对同意搜查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对同意搜查的要件进行说明。同意搜查的要件为“自愿性”,由联邦最高法院Schneckloth v.Bustamonte一案的判例所明确提出。同意应出于同意人之自愿,而非明示或暗示的强制与胁迫的产物。“自愿性”应“综合一切情状”来判断,不以警察事先告知同意人有拒绝同意的权利为必要。 第三章介绍同意搜查的范围及其判断标准。对同意搜查范围的限制包括搜查空间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判断标准为“客观合理性”,即一般理性人对警察与同意人之间交流的理解,该理论明确提出于联邦最高法院Florida V.Jimeno一案的判例。 第四章对同意搜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人同意搜查进行分析。第三人同意搜查的发展体现了整个同意搜查制度的理论发展脉络,是同意搜查制度在运用中受到广泛争议的部分,也是理解同意搜查制度的重中之重。第三人与本人关系的不同会导致同意搜查效力与范围的不同,本人的位置、言行也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同意搜查的效力。 第五章介绍同意搜查制度尤其是其“自愿性”要件所存在的争论,以及美国若干地方法院和执法部门处理同意搜查问题时采取的有别于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要求的做法。若干地方法院和执法部门给予公民比联邦宪法保障程度更高的权利保障,对警察同意搜查的实施提出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和限制。 第六章讨论我国借鉴同意搜查制度的问题。对同意搜查制度的引入在我国具有必要性,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权利观念在我国尚未普遍深入民心,改革者们首先应认真思考同意搜查制度与本国的整个法律系统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在建立起相关的配套规则之前应慎之再慎。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71.2;DD915.3
本文编号:2604208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71.2;DD915.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锐楷;同意搜查制度研究及其在我国的构建[D];兰州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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