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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罚则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8 12:40
【摘要】:随着农村村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村规民约作为农村长期自治的产物并不陌生,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集中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充分体现了农民当家做主的社会现实。但是从法理上来说,权利义务与惩罚性的规则是分不开的,在实践中,各村的村规民约也都规定了部分惩罚性的条款,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大量的村规民约还保留了与习惯法相一致的罚则条款,但是这些罚则条款与我国强行法的处罚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再加上我国政府对于偏远民族农村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督体系,这样就极易造成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中的罚则规范性产生问题,本文在论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罚则合理性基础上,对村规民约罚则的效力从产生机制、效力范围以及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性,并对如何规范村规民约提出几点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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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t,

本文编号:260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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