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乡里调解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11:56
【摘要】: 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调解分为乡里调解、宗族调解和亲邻调解,其中的乡里调解是一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乡里调解萌芽于原始部落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至明初通过《教民榜文》的颁行而被固定成为一种法定的调解制度。虽后榜文被废除,但作为一种伴有官方权威的特殊调解方式,其已被民众深深所认同,并一直被延用,对当今的基层调解方式亦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明代基层的里甲制度是明代乡里调解制度的载体,明初《教民榜文》第一条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将里老人和里甲法定为了民事纠纷及一些轻微刑事纠纷乡里调解主体,且此类纠纷必须由里甲、老人理剖,不可越诉。明中后期,老人逐渐被废除,里甲制亦开始松弛,至清初最终被保甲制所取代。清代乡里调解的调解人为保甲长、乡约和公局士绅。清代乡里调解较之明代更为灵活,在某些纠纷申请方式上已无须递交申请书,举证也更为充分。 明清乡里调解制度因其调解人的权威性和亲近性以及解决纠纷的快速性和便捷性而深受民众的肯定。乡里调解与宗族调解、亲邻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转化,为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当代解纷机制的主要构成为诉讼与法院调解,而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显得疲惫不堪,因此可以明清乡里调解制度作为参考构形建立一个以《民间调解法》为中心的,分区域调解、多部门联合调解的民间调解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680118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赵昕;中英司法大众化若干制度与实践之比较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1年
2 万爱玲;从《三刻拍案惊奇》看明代民间的法观念[D];南昌大学;2012年
3 丁其昌;乡村治理问题浅析[D];曲阜师范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6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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