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环境污染民事侵权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5-25 09:49
【摘要】:2011年6月,由康菲石油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导致在乐亭县相关海域从事养殖业的栾树海等21名原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请康菲公司和中石油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法定的养殖权与索赔权;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溢油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索赔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中海油公司是否需负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没有办理合法的养殖证,只存在事实上的养殖行为,因此不具有合法的养殖权,但其养殖物属于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且受害人符合享有索赔权的要件,因此具有合法的索赔权;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溢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在以后的实践中扩大对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对于原告的证明责任,应当只限于在立案时证明其损害与污染之间具有可能存在的关联性,而不应当要求原告对事实的证明达到必然性标准;原告索赔范围应当包括清污费用和商业损失两部分,其中清污费用是指除去有害杂质所进行的净水工作产生的费用,商业损失包括客观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评估费用;由于海域污染的不确定性特征,索赔数额宜采用对比法计算,可参照调解协商之数额来进行赔偿;中海油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采用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同时,应当设立损害事故赔偿保险基金制度,增强企业合作责任感,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5;D925.1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5;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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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s,
本文编号:267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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