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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法下—福蒂斯丘《英格兰法律赞》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2 17:16
【摘要】:亨利六世治下英国的乱象,使得作为亨利六世大法官的福蒂斯丘呼唤一位强大国王的出现。以此为背景福蒂斯丘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政治思想。然而历史的机缘加上文章强烈的目的性,使得福蒂斯丘更多的被当做一位政治思想家看待,他的法律思想遭到了选择性忽视。由于福蒂斯丘政治思想是以法律思想为基础的,所以强调其政治思想的同时必须重视其法律思想。在普通法史上,福蒂斯丘是不可或缺的人物。其地位的取得不是因为其论述普通法理论多么精深、系统,而是因为其延续并发展了从格兰维尔到布拉克顿“王在法下”的普通法精神。把其前辈的“王在法下”的“法”的内涵由自然法扩展到了更具实践和操作意义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并在此基础上由法律的角度延伸到政治的角度,提出了与其法律思想相配套的政治思想。其政治思想中内含的王权矛盾性解决方案相对于中世纪流行的亚里士多德理论和阿奎那理论是一个发展。另外,福蒂斯丘理论的实现离不开英国的制度现实,没有兰开斯特时期议会的大发展和英国法律职业培养体系的成熟,福蒂斯丘的理论只能是书本意义上的。福蒂斯丘理论的提出虽依然是沿用其前辈布拉克顿开创的“王在法下”传统,但此“王在法下”非彼“王在法下”。本文就试图从福蒂斯丘三部曲之一的《英格兰法律赞》去揭开福蒂斯丘的法律—政治思想面纱。本文由三个问题来揭开“王在法下”的面纱:第一,“王在法下”的“法”指的是哪些法;第二,“王在法下”的“王”指的什么样的“王”;第三,“王在法下”的实现有哪些具体的制度支撑。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英国会最早产生宪政。本文主要有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对国内外福蒂斯丘的思想研究做了简单梳理,并介绍了选题缘由。而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福蒂斯丘思想的历史背景进行了简单勾勒,而理论背景主要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圣·托马斯的《论君主政治》来介绍他的法律、政治思想来源。第二部分则主要从福蒂斯丘对“王在法下”的法主要指哪些法,以及“欺骗”国王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来展开论述,此部分是整个“王在法下”理论大厦的基础。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王在法下”的君主制度到底是绝对君主制还是有限君主制,以及在此政体基础上福蒂斯丘的“反叛”和理论发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在“王在法下”理论框架设计下,议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以及对议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宏观介绍。结语部分就福蒂斯丘提出的理论进行总结,“王在法下”理论的弹性使得福蒂斯丘的理论生命力极长。当然正如正文所隐含的那样,这和英格兰独特的社会制度和历史环境密切相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5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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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敬刚;;试论福蒂斯丘的法律思想[J];中西法律传统;2009年00期

5 陈敬刚;;福蒂斯丘宪政思想研究[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8年00期

6 孟广林;;试论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J];世界历史;2008年01期

7 孟广林;;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回顾——访问M.普里斯维奇教授[J];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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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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