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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部法律体系到内部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20-06-10 19:07
【摘要】: 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流、合作形成一个社会,众多法律规范相互联系、彼此结合则构成了法律体系,法律的生命力来源于法律体系,法律的有效性根植于法律体系,法律的适用同样要兼顾体系的要求。 笔者将法律体系大体划分为两个类型:外部法律体系——即抽象概念所构成的规则体系;内部法律体系——由利益价值构成的原则体系。本文的目的也是试图简要的勾勒出“外部法律体系——内部法律体系”的这个发展脉络。 应然如何与实然连接起来?法律如何与现实相对应?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推动了外部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学家们试图用一个封闭的抽象概念体系来对应开放发展的社会生活,以抽象概念来解决规范的一般性与事实的特殊性之间的紧张。在法律适用上,外部法律体系以逻辑涵摄方法为基础,通过将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案件事实分别代入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根据逻辑演绎得出具体的案件结论。在法律的有效性问题的解决上奉行规范理论,遵循应然与实然的界分,将规范的效力钉死在完整的效力链条之上,换言之,规范的有效性来源于上位的有效性规范。 尽管外部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理论和方法上一直饱受诟病,人们逐渐发现法律体系并不是像数学一样的,建立在纯粹演绎基础之上的公理体系。法律规范、法律实践之中都无法避免价值判断。传统的逻辑涵摄,即司法三段论往往只是一个虚幻的表象,而且法律体系仅仅是由抽象的概念、规则构成的吗?实际上,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点在当今的法学理论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在内部法律体系理论部分,笔者在本文中着重介绍了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的三个命题:最佳化命题、冲突法则、衡量法则,以及原则适用的独特方式——衡量模式。通过这些理论的介绍,我们发现法律原则之间并非一种“有效或者无效”的选择性关系,而是具有一定强度面向,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并存关系。法律原则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被满足,它实现的程度不仅依赖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而且依赖于法律的可能性。 通过对这样一个外部体系到内部体系的转变过程的观察,我们可以理解,法律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一个稳定的逻辑基础之上,如何能够让法律体系内部吸收更多的争议性因素和竞争性价值,才能更好的应对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法学研究已经从早期严格的科学化努力,慢慢转变成为一种包容性的态度,承认法律体系内部竞争性规范的存在,并开始思考衡量性思维在法学中的应用。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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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J];法学研究;2005年03期

2 杨代雄;;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06期



本文编号:27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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