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抗战时期国统区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20-06-17 05:19
【摘要】: 中华民国以法治为目标,展开了对中华法系大规模的改革。中国开始进入中华法系瓦解与新法制体系建立并存的时期,并以西方现代化法制为参照物,逐步完成现代化转型。自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无疑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其中战时时期对司法进行重大的改革,尤值得探讨。但目前为止,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进行专题研究几乎没有,可以说这一问题是学术领域中尚待开发的处女地。基于本论题的历史与现实意义,本文以“试论战时司法改革”为题,从民国司法观念转型、司法机构建设、诉讼程序、司法人才建设、司法改革历史检讨与现实评价等方面展开论述,以图廓清战时司法改革的全貌,剖析其成败与得失,从而为当代司法建设提供一面明镜。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以实证的史学研究为主,结合法学、历史学,展开多学科综合的研究;力求在搜集、占有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上,做到史论结合、实事求是、不拘旧说、严谨公允。 具体而言,本文包括以下几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意义与价值,并对重要概念作出界定。第一部分全面介绍了清末修律以及抗战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民国时期司法观念的现代转型,从思想层面探析战时司法改革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由此分析抗战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战时司法机构改革的建设工作,重点探讨了司法行政部隶属变更、县司法处的设立、增设各省法院、边疆司法资源的整合,实事求是地评价当局者在司法机构建设方面所作的努力、遭遇的困境、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以战时司法人才的考选与培养为研究中心,内容涵盖战区司法人员的管理、律师考试制度、司法经费保障,详细地介绍了战时法官的选拔、任用、待遇、救济与监督。通过史料的整理,笔者发现司法改革的举措能否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培养一批司法英才;第四部分围绕着诉讼程序改革这一中心环节,对诉讼程序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与战前制度对比,凸现战时司法改革的时代迫切性;第五部分,在纵观战时司法改革全貌的基础上,从中国固有文化、司法兼理、司法党化等方面剖析,为何从西方引进的先进的司法独立法治原则,与中国结合后产生畸形的现实结果;结语部分主要是总结战时司法改革得失成败。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17131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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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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