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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7-20 20:28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以及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往来日益密切,尤其是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使得除了商品的跨境流通之外,信息的跨区域流动也越来越活跃。越来越多类似QQ、微信、微博、淘宝的网络社交生活应用及平台的出现使得网络间信息交换日益频繁。然而在这样一种信息交流开放化的大背景下,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用户的信息安全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网民的数量也相当可观,活跃的网民将自己的信息发送到网上,却时刻面临着个人信息被不当暴露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虽然已于今年的六月份开始实施,但是在这之前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相当长的空白期,并且即便是现在,单单依靠《网络安全法》也无法对公民的信息安全进行全方位保障。对个人数据跨境流通的保护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毫无疑问网络通信是每个人的个人自由,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不用法律特殊授予的。对于个人来说,通信自由是绝对的,因为你说什么话、传递什么数据是完全根据个人意愿的自我表达。但是在数据传递的过程中,在网络数据的步骤里,公民的个人意愿表达可能会遭到歪曲,公民的表达渠道可能会被封锁,公民的通信自由遭到实质上的侵害。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对公民的信息传输进行保护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同样的,对公民数据跨境传输进行保护是为了维护本国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通信自由。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对隐私权的维护。隐私权是英美法系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基础,其保护个人信息实质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和隐私权。①1890年Warren和Brandis在《论隐私权》中最早提到隐私权的概念,他们将隐私权概括为保证个人独处的权利,于是在他们的基础上,随着时间的推移,隐私权的相关理论一直在不断发展。然而无论各种隐私权理论分歧如何,它们都共同认为隐私权属于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数据流动中的个人信息为载体,通过姓名、地址、年龄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私密内容表现出来,对个人私密信息恣意泄露和非法利用实质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破除了地域隔阂的数据传输无疑将个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领域扩大到了世界范围内,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立法保护正是在尽力缩小隐私权被侵害的潜在可能性。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第四十年,对外开放程度一直在全方位的加深,意味着公民与国外的联系范围更进一步的扩大化,所以解决中国公民的个人数据跨境保护的问题刻不容缓。可以说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大大落后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尽快解决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问题,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会面临国内外的双重威胁。因此本文选取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立法上有相当经验的欧盟为标准,研究欧盟关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立法,以及欧盟地区与美国之间建立的数据传输协议,以期为中国的个人信息跨境立法积累经验,并早日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更完善的立法实践。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讲述中国与个人数据跨境保护相关的立法以及中国现阶段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二章讲述欧盟对个人数据跨境的保护,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括讲欧盟对数据跨境保护的现状以及立法基础;第二部分讲欧盟内部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保护,包括《数据保护指令》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三部分讲美欧之间数据传输的相关协议中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保护,涉及的协议有《安全港协议》和《隐私之盾协议》;第四部分是欧盟与APEC间隐私保护规则的对接,主要讲述的是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和欧盟的约束性公司规则的互认。第三章是欧盟对个人数据跨境流通的立法对中国的启示,从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安全评估规则的建立等方面笔者提出了对当前形势下中国对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5;DD91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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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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