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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法权变迁史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3 19:55
【摘要】: 本文涉外法权专指一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属地管辖优越权的司法自治权,是一国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本文通过对涉外法权变迁史的研究,从历史的角度纵向比较了不同历史时期关于我国涉外法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比较中使人们认清了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危害;同时更使人们认清:要想使今天中国的法律文化走向世界,就要在发掘本国法律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引入西方、乃至全世界优秀的法律文化,并结合时代的特征,孕育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 文章第一章阐述了我国古代唐、宋、元、明、清初各朝涉外法权的表现形式及其意义。唐朝盛世之时,涉外法权首次设立,对“化外人”的立法从原则上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的立场,同时也体现了唐律的宽容精神;宋、元、明至清初一直延续唐之立法,各朝涉外法权有所调整,但主权独立、司法自治的原则一直未曾改变。 第二章着重论述了清末涉外法权的表现形式----领事裁判权制度。清末鸦片战争爆发之时,国之主权逐渐支离破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列强通过赤裸裸的战争将领事裁判权强加到中国人民的头上,先后有二十国在华获得领事裁判权,之后出现的观审制度和会审公廨制度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扩展和延伸,中华大地就在屈辱中经历了领事裁判权百年蹂躏。随着民族的觉醒,领事裁判权也逐渐淡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不可否认,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对中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得中国丧失了对在华洋人的司法管辖权。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正是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应用,才架起了东西方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不仅促进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文化的宣传,也刺激了民族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阐述了新中国时期我国在刑事、民事领域的涉外案件管辖制度。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主权原则,反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在涉外刑事、民事案件管辖中,强调我国属地管辖优越原则,主权独立、司法自治回归正统。 第四章论述了中国涉外法权变迁史研究的启示。研究中国涉外法权变迁史的启示在于:我们在批判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内省我国当时落后的法律制度,吸取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经验教训,正视外法的优秀成果。中国涉外法权变迁史研究指明了我国未来法制发展的道路应该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D997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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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雅t

本文编号:27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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