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民法——以清代民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04 08:54
由于国情的特殊性,法制文明发达的古代中国没有出现一部单行的、纯粹的民法典,但民事立法仍大量存在。清代民法以《大清律例》"户律"、《户部则例》等为主体,不仅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而且面临向近代转型,《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和《户部则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一直适用,直至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才宣告终止。清代民法具有以下特点:民事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以儒家礼法文化作为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重视宗法族权,以家法族规补充国法;因案生例,循变立法。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单行的、纯粹的民法典的原因
二、《大清律例》与《户部则例》互为民事法律渊源
三、关于《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四、清朝民事法律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法律渊源的多元化
(二)以儒家礼法文化作为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
(三)重视宗法族权,以家法族规补充国法
(四)因案生例,循变立法
本文编号:3018063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单行的、纯粹的民法典的原因
二、《大清律例》与《户部则例》互为民事法律渊源
三、关于《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四、清朝民事法律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法律渊源的多元化
(二)以儒家礼法文化作为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
(三)重视宗法族权,以家法族规补充国法
(四)因案生例,循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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