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性背景下的法形式合理性及其危机与解决
发布时间:2021-05-10 14:36
法形式合理性的发展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因而对法形式合理性的理解,应将其置入到现代性的背景之下。现代性理论是发韧于近代的学术思潮,其意欲描述一种不同于前现代社会的历史图景。现代性在理论上众说纷纭,其内涵并不统一,自韦伯运用合理性一词来概括欧洲文明的历史进程,从而为现代性设定基本的概念系统和分析框架以来,现代性就大致被等同于合理性,而西方的现代化也循此被看成是自然与社会全面合理化的过程。而合理性(理性)一词在韦伯的现代社会分析理论中指的主要是工具目的合理性及工具目的合理性的制度化表现——形式合理性。法的形式合理化即发生在现代性的这一背景之下,通过在立法上建构一个自治的体系,使司法成为运用概念和逻辑在封闭体系进行法律推演的过程,并以此来获致裁判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如此来适应人行为的目的理性化并促进资本主义自由法治国理想的形成。法形式合理性的发展构成了现代性图画上最令人眩目的色彩,然工具目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扩张与蔓延,导致其与价值合理性越来越呈南辕北辙之势,现代性由此蕴藏着内在的危机。与现代性的困境相一致,在法学学科体系内,对法形式合理性的挞阀之声也不绝如缕,福利国家的兴起更是在...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法形式合理性的现代性背景
第一节 科学的兴起与自然的数学化
第二节 世界的祛魅与社会的全面合理化
第二章 法形式合理性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法的理想类型与逻辑形式理性法的提出
第二节 法形式合理性的基本要素与作用机理
第三节 法形式合理性的生成原因
一、目的理性行为与法的形式合理化
二、自由法治国理想与法的形式理性化
第四节 法形式合理性在欧陆与美国的发展
一、法形式合理性在欧陆的发展
二、法形式合理性在美国的发展
第三章 现代性困境与法形式合理性之危机
第一节 现代性的困境
第二节 法形式合理性的危机:法的实质化
一、形式理性法实质化之理论上的准备
二、形式理性法实质化之社会背景:福利国家的兴起
三、形式理性法实质化之具体表现
四、法的实质化发展对法形式合理性内在机理的破坏
第四章 现代性重建、程序主义法范式及法形式合理性危机之解决
第一节 现代性重建与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提出
第二节 程序主义法范式对法形式合理性危机之解决
一、哈贝马斯对形式理性法及形式理性法实质化的批判
二、程序主义法范式的基本原理及其对法形式合理性危机之解决
第五章 中国的问题
第一节 如何认识法的形式合理性之于中国法的现代化
第二节 如何认识法形式合理性的危机及作为危机解决方式的程序主义法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反思性法制现代化初论[J]. 韩德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2]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J]. 郑成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06)
[3]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J]. 韩德明. 浙江学刊. 2005(04)
[4]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J]. 孙笑侠.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4)
[5]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J]. 高鸿钧. 法学研究. 2003(02)
[6]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J]. 马长山. 江苏社会科学. 2002(04)
[7]“规则”与“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迈向法治征途中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J]. 沙弗尔,李成钢. 法学评论. 2001(02)
[8]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J]. 图依布纳,矫波. 北大法律评论. 1999(02)
博士论文
[1]近代欧陆民法思想的历史变迁[D]. 朱晓喆.华东政法学院 2004
本文编号:3179536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法形式合理性的现代性背景
第一节 科学的兴起与自然的数学化
第二节 世界的祛魅与社会的全面合理化
第二章 法形式合理性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法的理想类型与逻辑形式理性法的提出
第二节 法形式合理性的基本要素与作用机理
第三节 法形式合理性的生成原因
一、目的理性行为与法的形式合理化
二、自由法治国理想与法的形式理性化
第四节 法形式合理性在欧陆与美国的发展
一、法形式合理性在欧陆的发展
二、法形式合理性在美国的发展
第三章 现代性困境与法形式合理性之危机
第一节 现代性的困境
第二节 法形式合理性的危机:法的实质化
一、形式理性法实质化之理论上的准备
二、形式理性法实质化之社会背景:福利国家的兴起
三、形式理性法实质化之具体表现
四、法的实质化发展对法形式合理性内在机理的破坏
第四章 现代性重建、程序主义法范式及法形式合理性危机之解决
第一节 现代性重建与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提出
第二节 程序主义法范式对法形式合理性危机之解决
一、哈贝马斯对形式理性法及形式理性法实质化的批判
二、程序主义法范式的基本原理及其对法形式合理性危机之解决
第五章 中国的问题
第一节 如何认识法的形式合理性之于中国法的现代化
第二节 如何认识法形式合理性的危机及作为危机解决方式的程序主义法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反思性法制现代化初论[J]. 韩德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2]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J]. 郑成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06)
[3]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J]. 韩德明. 浙江学刊. 2005(04)
[4]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J]. 孙笑侠.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4)
[5]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J]. 高鸿钧. 法学研究. 2003(02)
[6]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J]. 马长山. 江苏社会科学. 2002(04)
[7]“规则”与“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迈向法治征途中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J]. 沙弗尔,李成钢. 法学评论. 2001(02)
[8]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J]. 图依布纳,矫波. 北大法律评论. 1999(02)
博士论文
[1]近代欧陆民法思想的历史变迁[D]. 朱晓喆.华东政法学院 2004
本文编号:317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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