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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

发布时间:2021-09-28 21:08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一些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这些特定区域对法治建设有更高的需求,却遇到了诸多法律上的瓶颈,也由此影响了这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特定区域经济的超前发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为支撑;同时,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进特定区域经济的快速和高质量发展。要创新授权立法制度,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区域所在地的省、市权力机关直接的精准立法授权方式,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或变通上位法,制定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地方立法。为实现特定区域的法治先行,必须对国家法治统一的含义作出新解读,法治统一并非机械地要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完全一致;必须对地方间的法治公平进行重新认识,法治公平并不是法治建设的平均主义。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出现了对法治建设有特殊需求的特定区域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各类开发区
    (三)跨省际的大区域
二、特定区域发展中遇到的法治建设问题
    (一)特定区域的地方立法在法治建设中难有作为
    (二)特定区域法治建设遇到的主要问题
三、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的理论证成
    (一)特定区域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
    (二)特定区域的发展需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法治
    (三)法治先行将大大促进特定区域快速发展
    (四)既有法治中的某些内容已成为特定区域发展的障碍
四、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的实现路径
    (一)特定区域获得立法授权是实现法治先行的基本路径
    (二)挖掘现有的授权立法资源
    (三)继续创新授权立法制度
五、特定区域法治先行中三个理念的转变
    (一)特定区域法治先行与法治统一问题
    (二)特定区域法治先行与法治公平问题
    (三)特定区域法治先行与公民权利保护问题
余论



本文编号:341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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