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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别——先秦法律形式变迁史纲

发布时间:2022-05-08 16:51
  商周时代以族居之邑为社会基本单位。以此为背景,周人的封建一方面以周王为天命的拥有者,另一方面又承认各邑的独立性。与之相适应,周王极有可能不会以全域为范围制定法律,西周时代的法则表现为诸邑之主的逐条命令。至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变革旧制、推出新政的命令频发,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法律形式的令遂登上列国政坛。然而,时人为令寻找权威来源的努力却归于失败。到战国时期,集权君主以其威势保证令的效力,而在君臣的文书往来中又形成了令的固定样态,令遂逐渐走向成熟。与此同时,由于君与国的适度分离,作为国"法"的一种形式的律也开始出现,律与令的并存成为了先秦法律形式之变迁的最重要成果。 

【文章页数】:30 页

【文章目录】:
一、绪 论
二、西周时代:族居之邑与君主命令
    (一)西周权力运行的基本模式
    (二)作为君主之逐条命令的西周法律
三、春秋时代:族的分解、令的出现及令之权威来源的塑造
    (一)塑造令之权威的第一种方式:立盟
    (二)塑造令之权威的第二种方式:铸刑书与铸刑鼎
四、战国时代:编户民社会、令的发展与律
    (一)令的三种制定方式
    (二)律的出现与发展
五、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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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据清华简考证侯马盟书的“赵尼”——兼说侯马盟书的时代[J]. 石小力.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5]律令体制抑或礼法体制?——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J]. 俞荣根,秦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6]简牍所见秦县少吏研究[J]. 朱腾.  中国法学. 2017(04)
[7]出土简牍法律文献的定名、性质与类别[J]. 徐世虹.  古代文明. 2017(03)
[8]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变迁和成文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J]. 李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9]论春秋时期的刑书书写——以铸刑鼎之争为中心[J]. 孔许友.  云南社会科学. 2016(03)
[10]岳麓秦简中的两条秦二世时期令文[J]. 陈松长.  文物. 2015(09)



本文编号:3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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