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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

发布时间:2022-10-10 17:12
  2019年3月法国立法机关颁布的2019-222号法律第33条禁止基于法官身份的数据分析、比较、评估与预测,由此将判决书大数据应用限制在相对有限的领域。上述禁令的出台,是立法机关对司法大数据应用与法官隐私、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之间法理冲突的回应。其深层次原因是改革者平衡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司法权威与言论自由、司法独立与技术主义、法官个人与法院整体等价值之后选择的折衷方案。围绕禁令的讨论对规范我国司法大数据应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我国司法大数据应用中有必要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破除片面技术主义误区。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常规备案与伦理审查、明确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非约束性适用原则、建立司法大数据应用的负面清单制度。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文本解读: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概述
二、法理冲突: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的成因
    (一)与法官隐私的冲突
    (二)与司法权威的冲突
    (三)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四)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三、价值平衡: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的评析
    (一)司法公开与个人数据的价值平衡
    (二)司法权威与言论自由的价值平衡
    (三)司法独立与技术主义的价值平衡
    (四)法官个人与法院整体的价值平衡
四、中国选择: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的启示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J]. 刘艳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2]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 王禄生.  法商研究. 2019(02)
[3]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J]. 王禄生.  法学论坛. 2018(05)
[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J]. 张新宝.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5]什么是数据权利?——从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看数据隐私的保护[J].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6]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障碍[J]. 王禄生.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7]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8]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J]. 王敬波.  行政法学研究. 2007(01)
[9]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J]. 赵相林,邢钢.  比较法研究. 2002(02)



本文编号:36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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