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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示范确认之诉及其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镜鉴

发布时间:2022-10-15 20:14
  德国示范确认之诉以加强群体性法律保护为目的,是一项全新的民事诉讼类型。其在本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但具有示范性效果。它只能由特定的有资格的机构提起,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登记参与这一诉讼。这既有利于消费者集体主张权利,也保障了其自主决定权。然而,这一制度在适用范围、主体限定和两阶段诉讼模式等方面暴露出不足,受到批判。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但在适用前提、起诉主体和登记管理系统等方面,确有必要学习借鉴德国示范确认之诉的做法。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 示范确认之诉的诞生
    (一)导火索:大众汽车尾气排放丑闻
    (二)立法目的
    (三)立法过程
二、 示范确认之诉制度的构建
    (一)示范确认之诉的性质
        1. 确认之诉
        2. 示范性效果
        3. 消费者保护
    (二)示范确认之诉的重要工具——诉讼登记簿
        1. 公布功能
        2. 登记功能
    (三)示范确认之诉的正式程序
        1. 一审程序
        2. 上告程序
        3. 和解
    (四)示范确认之诉判决的约束力
三、 德国法学界对示范确认之诉的检讨
    (一)适用范围限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
    (二)起诉主体限于“有资格的机构”
    (三)两阶段的诉讼模式
四、 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镜鉴
    (一)前提条件:人数众多还是公共利益?
    (二)起诉主体
    (三)登记管理系统
五、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7)[J]. 吴俊.  当代法学. 2018(05)
[2]中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四十年[J]. 张卫平.  法学. 2018(07)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J]. 张峰,张嘉军.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08)
[4]论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场的商榷[J]. 李友根.  政治与法律. 2017(09)
[5]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 江国华,张彬.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6]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J]. 丁宝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2)
[7]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化分析[J]. 熊跃敏.  中国法学. 2014(01)
[8]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J]. 张卫平.  清华法学. 2013(04)
[9]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J]. 吴泽勇.  中外法学. 2009(04)



本文编号:369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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