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发布时间:2017-07-06 07:13
本文关键词: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更多相关文章: 卵巢破裂 精神抑郁症 人体损伤 裁判要旨 具体案情 加重情节 十六条 从重处罚 精神损害 结果加重犯
【摘要】:正【裁判要旨】应从怀孕给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两方面情况入手,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宫、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的重伤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类似严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症)的危害结果外,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
【作者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卵巢破裂;精神抑郁症;人体损伤;裁判要旨;具体案情;加重情节;十六条;从重处罚;精神损害;结果加重犯;
【分类号】:D920.5;D925.2
【正文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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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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