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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发布时间:2017-09-01 13:17

  本文关键词: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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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理性论的角度看,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原初动机",是要为"所有各国"建立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即为所有的立法者立法。事实上,源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他只能是在法哲学领域制造出另一个"形而上学"——以"原则"为最高抽象物的形而上学。尽管《论法的精神》带有浓厚的先验论性质、鲜明的资产阶级色彩和浪漫的乌托邦情结,但它仍不失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在借鉴其积极价值时,需要重视其"原则"的宏观维度,而无须过于拘泥其"细节"的微观视角,即重其"道"而非其"术"。
【作者单位】: 广西大学政治学院;
【关键词】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法的形而上学 “我的原则” 哲学反思
【分类号】:D90
【正文快照】: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遵循此论反思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于我国法治精神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一、孟德斯鸠的“原初动机”:法的形而上学生活于17世纪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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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7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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