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发布时间:2017-10-04 15:24
本文关键词:《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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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指导意义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鲁锦;通用名称;不正当竞争;鄄城县;商标权人;指导性案例;邦家;地域性特点;商标专用权;组合商标;
【分类号】:D923.43;D920.5
【正文快照】: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46号清理程序推荐为指导性案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导工作办公室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例可以作为备选指导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案例,并送民,
本文编号:9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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