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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后果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7-10-07 07:09

  本文关键词: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后果的判断


  更多相关文章: 交通设施 铁路运输 直接经济损失 量刑标准 裁判要旨 入罪 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 公私财产 如实供述


【摘要】:正【裁判要旨】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入罪标准是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并不限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当从火车倾覆、人员伤亡、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行车时长等方面分别考量。作为严重后果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同属第一百一十九条调整的破坏电子设备罪、盗窃油气或破坏油气设备等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键词】交通设施;铁路运输;直接经济损失;量刑标准;裁判要旨;入罪;司法解释;危害公共安全;公私财产;如实供述;
【分类号】:D920.5;D924.3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入罪标准是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并不限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当从火车倾覆、人员伤亡、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行车时长等方面分别考量。作为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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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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