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自力执行中拍卖抵税财物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27 03:39
由于立法的缺失,税务机关自力执行中涉及拍卖抵税财物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从事生产经营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欠税相关的财物进行拍卖;拍卖抵税财物不得违反课税禁区原则;如果纳税担保财物的拍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应向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其余欠税;根据《物权法》规定,税务机关《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纳税人欠有多种债务的,对于税务机关移送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法院应当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落实。
【文章来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税务机关拍卖抵税财物的实践困境
1.拍卖抵税财物前, 对抵税财物审查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2.纳税担保财物不足抵偿税款的, 纳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存疑
3.税务机关的《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难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4.税收优先权是否适用于税收强制执行之外的其他程序口径不一
二、比例原则:拍卖抵税财物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
1.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符合妥当性原则
2.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
3.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符合均衡性原则
三、法律适用:税务机关拍卖抵税财物的实践审思
1.拍卖抵税财物前的实质性审查:基于妥当性原则的考量
(1) 审查税务机关查封扣押财物的合法性
(2) 审查抵税财物的所有权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
(3) 审查抵税财物的扣押期限
(4) 审查抵税财物是否属于课税禁区
2.纳税担保责任以纳税担保财产为限:基于必要性原则的考量
3.作为抵税财物物权变动依据的《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基于均衡性原则的考量
4.抵税财物拍卖涉及税收优先权的适用程序:基于均衡性原则的考量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J]. 黄学贤,杨红. 财经法学. 2017(05)
[2]纳税义务核定程序的重构研究[J]. 黄建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3]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J].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02)
[4]论民事司法视野中的税收优先权[J]. 钟广池,林昊. 法律适用. 2009(08)
[5]论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J]. 曹艳芝. 中国法学. 2004(05)
[6]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J]. 何景春. 行政法学研究. 2004(02)
本文编号:3102811
【文章来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税务机关拍卖抵税财物的实践困境
1.拍卖抵税财物前, 对抵税财物审查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2.纳税担保财物不足抵偿税款的, 纳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存疑
3.税务机关的《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难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4.税收优先权是否适用于税收强制执行之外的其他程序口径不一
二、比例原则:拍卖抵税财物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
1.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符合妥当性原则
2.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
3.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符合均衡性原则
三、法律适用:税务机关拍卖抵税财物的实践审思
1.拍卖抵税财物前的实质性审查:基于妥当性原则的考量
(1) 审查税务机关查封扣押财物的合法性
(2) 审查抵税财物的所有权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
(3) 审查抵税财物的扣押期限
(4) 审查抵税财物是否属于课税禁区
2.纳税担保责任以纳税担保财产为限:基于必要性原则的考量
3.作为抵税财物物权变动依据的《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基于均衡性原则的考量
4.抵税财物拍卖涉及税收优先权的适用程序:基于均衡性原则的考量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J]. 黄学贤,杨红. 财经法学. 2017(05)
[2]纳税义务核定程序的重构研究[J]. 黄建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3]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J].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02)
[4]论民事司法视野中的税收优先权[J]. 钟广池,林昊. 法律适用. 2009(08)
[5]论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J]. 曹艳芝. 中国法学. 2004(05)
[6]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J]. 何景春. 行政法学研究. 2004(02)
本文编号:310281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102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