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机构整合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基于行政法治视角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27 17:56
  行政体制的"大部制"改革,对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与实施当然会产生基础性的影响。"三合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中实际存在着履行不同种类法律规制要求职责的情形,在前期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从行政法治的视角对"食品安全监管"与"市场监管"的行政目的、法律制度宗旨和法律规制手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安全监管"与"市场秩序监管"的异同,解决统一行政机构内行为"异质性"的问题,明确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后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对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的重要性。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1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以往“市场监管”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混乱
    (二) 监管执法的法律理解与适用标准、尺度不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目的有别于传统的“市场监管”
    (一) 传统“市场监管”行政目的的历史与现实
    (二)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目的的历史与现实
    (三) 食品安全监管目的与“传统”市场监管目的存在差异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宗旨异于市场监管
    (一) 市场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宗旨分析
        1.“公平公正”的秩序要求是市场监管法制度宗旨的核心。
        2. 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均衡”保护是市场监管法制度宗旨的主要特征。
    (二) 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宗旨分析
        1.“食品的安全性” (1) 保证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度宗旨的核心。
        2. 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 食品安全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宗旨不完全“兼容”
四、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制手段严于市场监管
    (一)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严于市场主体
        1.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要求以“禁止性”规定为主, 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对生产经营者“许可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并重。
        2.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以“信息对称”为目标, 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信息对称”为手段。
        3. 市场监管法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过程几乎没有规制要求, 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强调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规制要求。
    (二) “食品”规制结果要求高于市场监管
        1.“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存在着本质区别, 前者的要求严于后者。
        2.“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质量标准”是衡量食品不同属性的技术规范, 前者的强制性与违反的后果要远远大于后者。
        3. 食品安全的“准入”不同于食品质量的“认证”, 属于更为严格的事前监管。
        4. 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目的的“可追溯制度”远远高于市场监管的要求。
五、结论与讨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综合执法体制和提升食药监管能力的困境[J]. 胡颖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7(02)
[2]对我国食品安全管制制度设计的思考——兼评新《食品安全法》[J]. 郭永清,冯诗景.  科学与社会. 2016(04)
[3]食品药品和普通产品:监管体制分道抑或合流?——基于问题特征和法定任务差异的分析[J]. 赵鹏.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3)
[4]法律监管抑或权力监管——经济法“市场监管法”定性分析[J]. 陈婉玲.  现代法学. 2014(03)
[5]论市场监管法的基本问题[J]. 邱本.  社会科学研究. 2012(03)
[6]中国食品安全规制问题及规制政策转变研究[J]. 李怀,赵万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0(02)
[7]论当代我国“有限政府”的建构[J]. 纪程.  学术论坛. 2004(03)



本文编号:352277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52277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7c5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