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价值与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2-02-12 10:34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辅助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其有明确规定,但未明确其适用条件。重作判决的适用有利于全面实现撤销判决的实效性和维护客观法秩序。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包括:存在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应当重新处理,被告对应当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能够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63(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界定
二、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价值
三、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适用条件
(一) 必须存在一个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应当重新处理
(三) 被告对应当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
(四) 被告能够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预防性行政诉讼[J]. 胡肖华. 法学评论. 1999(06)
[2]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J]. 章剑生. 法学研究. 1996(06)
本文编号:3621561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63(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界定
二、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价值
三、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之适用条件
(一) 必须存在一个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应当重新处理
(三) 被告对应当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
(四) 被告能够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预防性行政诉讼[J]. 胡肖华. 法学评论. 1999(06)
[2]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J]. 章剑生. 法学研究. 1996(06)
本文编号:362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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